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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的通知》 政策解读

2021-08-12 14:53:43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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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出台文件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更好的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本部门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目录及其公示期限,并向社会公布。”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进一步明确要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二、 出台文件的目的是什么?

  答: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关系到企业的信用问题,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的设置,公开透明的明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公示期,并设置了可缩短条件和期限,及时减少处罚公示对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切实体现行政执法的人性化,是解决好“群众身边关键小事”的重要举措。

  三、 文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文件仅适用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纳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四、 行政处罚公示期限是多少?

  答: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36个月。公示期届满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五、 缩短处罚公示期申请人的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条件限定为具体行政处罚相对人,行政处罚公示期已执行过半且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同时申请人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至提出申请期间未在住建领域产生新的行政处罚。

  如果申请人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在本市住建领域无其他违法行为记录,可不受行政处罚公示期执行过半的限制,可直接申请。

  处罚公示期限为3个月和36个月的,不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限。

  六、 申请缩短公示期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一)申请书;(二)主体资格材料(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然人身份信息的复印件等);(三)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材料;(四)承诺书。

  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缩短处罚公示期的,还需要提交(五)代理人及被代理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六)授权委托书

  上述申请材料均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由本人签字确认。(以上文书均有固定模板)

  七、 申请缩短公示期会有什么处理结果?

  答:一是对于符合缩短公示期条件的,作出《缩短处罚公示期通知书》,按照《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的规定,将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做相应调整,缩短后公示期限不能低于最短公示时间;二是对于不符合缩短公示期条件的,作出《不予缩短处罚公示期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原有公示期继续执行。三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申请缩短处罚公示期的,一经查实,各公示主体不予办理或撤销原缩短公示期的决定,原公示期继续执行,且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同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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