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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用信息广泛共享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

2021-12-31 14:32:00来源:中国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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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微企业是稳增长、促就业、保民生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发挥信用信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推动建立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长效机制,今天(1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针对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信用信息共享水平如何提升,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如何建立,强化信用信息共享的同时如何保障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秘书长赵辰昕,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司长陈洪宛,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负责人毛红军,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主任周民在今天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予以解读。

  扩范围 提质量 降成本

  推动信用信息共享满足融资需要

  数据显示,截至11月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约18.73万亿元,同比增长24.1%。据初步统计,通过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累计发放贷款超过7万亿元。“信易贷”模式对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这也是近期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保市场主体、应对新的经济下行压力’政策措施之一。”赵辰昕表示,《实施方案》坚持以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为出发点,多种方式归集各类涉企信用信息,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近年来我国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实现了重大突破,信用信息共享水平还难以满足市场主体融资需要的现状不容忽视,一些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信用信息没有实现共享,获取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便利性还有待提高。

  对此,陈洪宛表示:“《实施方案》针对这些堵点和痛点,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推动缓解中小微企业缺乏有效抵质押资产、银企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既要增加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可获得性,也要降低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风险。”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扩大信用信息共享范围。将中小微企业融资业务最急需的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费等缴纳情况、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共计14大类、37项信息纳入共享范围,畅通信息共享渠道。

  二是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量。《实施方案》明确了信用信息共享清单,对37项信息逐一明确了共享信息的内容、方式、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间,更具可操作性。不仅注重共享数据规模,而且注重共享数据质量,实现标准化、规范化、机制化的高水平信息共享。

  三是降低信用信息获取成本。《实施方案》明确,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按照公益性原则,向接入机构提供基础性信息服务,并鼓励有条件的平台根据接入机构需求,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批量推送相关信息,推动信用信息安全集约高效应用。

  据毛红军介绍,银保监会非常重视发挥信用信息在促进小微企业融资方面的作用,把推动信用信息共享作为完善普惠金融基础设施的重点,把指导银行运用信用信息作为健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

  银保监会大力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完善银行的外部政策环境,促进银行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服务。同时,指导银行机构积极参与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合规用好信息资源,提升对小微企业服务能力。将银行参与信用信息共享的情况纳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鼓励银行将企业信用信息与机构内部的金融数据有机结合,并指导银行防控数据风险,依法合规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严防数据对外泄露和滥用。

  整合资源 提高效率

  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站

  记者从会上获悉,截至目前,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已经与103个地方实现了互联互通,覆盖了273个地方的站点,入驻的金融机构超过2000家,企业超过1380万家。

  “《实施方案》提出,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如何理解‘一体化’?在政策设计上有什么考虑?”针对《中国信用》杂志记者的提问,周民表示:“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并不是要推倒重来、搞重复建设,而是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提高运作效率。”

  “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的建设路径主要涉及数据共享、融资服务、监测预警、标准规范等四个方面——

  数据共享一体化。依托一体化平台网络,打通政府部门与公共事业单位等数据源单位与金融机构间的数据共享通道,在规范授权的前提下,以接口调用、数据核验以及联合建模等方式,实现数据便捷、高效、安全共享,降低金融机构多头对接数据的时间、人力、技术、资金成本。

  融资服务一体化。一体化平台网络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开设中小微企业融资页面入口,以其权威性和公益性优势,为地方平台和金融机构引流,地方平台汇聚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各类机构,提供多样化的融资产品与信用增值服务。

  监测预警一体化。依托一体化平台网络,开展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监测企业信用状况变化,相关评价结果不仅提供金融机构作为预警参考,也为全国宏观经济运行监测、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决策参考。

  标准规范一体化。从规范管理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接入管理、数据、接口、授权等一系列管理和技术规范,形成一体化规范管理机制。

  源头保护 分类管理

  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历来是公众关切的话题,《实施方案》设立专章强化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对规范信息管理使用、加强信息安全保障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对主体授权和技术支撑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据介绍,《实施方案》在起草过程中,与《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充分衔接,并广泛听取了有关专家学者和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的意见建议。在源头保护方面,根据《数据安全法》中关于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的有关要求,《实施方案》明确,由各数据提供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的要求,确定相关信息共享公开属性和范围,从源头上落实信息安全保护责任。

  在数据用途方面,《实施方案》要求对接入机构进行信息安全评估,只向符合条件的机构开放使用;要求接入机构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并将严肃查处非法获取、传播、泄露、出售信息等违法违规的行为。

  在分类管理方面,根据《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要求,《实施方案》明确,要建立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和使用制度。对依法已经公开的信息,可以批量推送给接入的金融机构使用;对不宜公开的信息,必须经信息主体授权后,进行查询或核验;或者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通过联合建模等方式进行技术处理后使用,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在技术保障和制度规范方面,《实施方案》要求,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安全技术保障。相关运营和建设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严格保守在工作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一经发现有这方面的问题,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坚决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协调机制,引导金融资源向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倾斜,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继续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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