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11 14:30:35来源: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自律,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拟定《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拟以我局名义发文印发。
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22年5月8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大厦F414室
电话:0531-66600789
邮箱:szjjfdcscjgc@jn.shandong.cn
附件: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8日
附件
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强化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济南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是指通过建立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对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中的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分级,并依据评定级别实施分级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用信息的归集、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对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市房产交易与租赁服务中心负责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平台)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统筹做好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
各区县(含功能区,下同)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的认定、录入、计分及信用档案的利用等工作。
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应当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诚信、自律建设,负责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档案的建立,行业自律中涉及的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的认定、录入、计分及信用档案的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机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档案及信用信息
第六条 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档案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信用积分、信用等级等组成。
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经营信息等。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中,获得的各类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及行业的贡献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及行业自律约定等信息。
第七条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进行认定。主要包括:
(一)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表彰决定文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有关部门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文书;
(五)群众举报并经相关部门认定或者查证属实的材料,国家、省、市级媒体、刊物及网上报道或刊登并查证属实的信息以及其他经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认定属实的,违反行业规范、职业道德的材料。
第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加盟机构单独建立信用档案,并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总部的信用得分为其所有品牌使用机构及其本身信用得分的平均分,并以该信用得分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归集
第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来源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自行申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产生、行业自律产生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等渠道。
第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及时录入机构及人员信用基本信息,并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良好信用信息主要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自行提供。
各区县住建部门应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住建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将认定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录入到信用管理平台,住建部门应及时将相关单位提供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录入平台。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评定
第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等级评定采用累计积分、动态管理的模式。自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实施之日起,信用分值不设最高分限制,不进行年度重置。信用等级评定基本分为90分,实行加减分制。
第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一)评定分值在120分(含120分)以上且过往两年及当年未被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当年未被行业协会自律惩戒,当年的季度信用记录未评定为“B级”或“C级”的为“AAA级”;
(二)评定分值在119~95分(含95分)之间且过往一年及当年未被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当年未被行业协会自律惩戒,当年的季度信用记录未评定为“B级”或“C级”的为“AA级”;
(三)评定分值在94~70(含70分)分之间或评定分值在94分以上但不符合AAA级、AA级条件的为“A级”;
(四)评定分值在69~60(含60分)分之间的为“B级”;
(五)评定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为“C级”。
第十四条 信用管理平台每季度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结果自动形成信用记录,并写入信用档案。对于在一年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被扣分数达到40 分以上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其信用等级降为“B级”,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若本年度继续出现不良行为则当年信用等级降为“C级”。
第十五条 被信用扣分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可以通过内部整改、公开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进行纠正,主动修复信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主动进行信用修复,不良行为已经整改,且自整改之日起3个月内未再发生不良行为的,除重大不良行为外,该不良行为计分有效期减半。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计分有效期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中的基本分值长期有效,其它信息计分有效期至其所对应的状态结束。
(二)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具有法定有效期的,计分有效期至法定有效期结束;没有明确期限的,计分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七条 对于评分标准中未列入的不良信用事件,有相近条款的,按相近条款予以扣分;无相近条款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并可视情况进一步惩处:被行业组织惩戒的,扣4分;被区县级行政部门处理的,扣6分;被市级行政部门处理的,扣8分;被省级行政部门处理的,扣10分;被国家部委处理的,扣20分。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公示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的公示以主动公开为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信用积分变动及季度信用记录形成后,平台同时向涉及的中介机构推送相关信息,涉及个人的,中介机构应及时通知个人。
第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基本信息长期公开,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与计分有效期一致;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在公开期限结束后作为信用档案永久记录。
第二十条 社会公众可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查询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公开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机构或从业人员对信用管理平台发布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在系统公示后向计分单位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属于计分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处理,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并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六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等级结果的使用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对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实行信用激励机制:
1.在实施政府优惠政策及各类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考虑和推荐;
2.在相关业务办理中进一步提供便利化服务;
3.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合理降低检查频次;
4.在日常监督管理中视情况免除实地检查;
5.其他激励措施。
(二)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实行信用限制机制:
1.向其发出信用警告;
2.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3.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检查企业;
4.暂停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资格;
5.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严格审查;
6.禁止参加行业内评先评优和表彰奖励;
7.其他限制措施。
(三)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实行信用惩戒机制:
1.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2.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4.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检查企业,增加检查频次;
5.取消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资格
6.在行政管理事项中重点审查;
7.禁止参加行业内评先评优和表彰奖励;
8.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或“C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时其所属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下调一级;新聘用信用等级为“B级”或“C级”从业人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下调一级。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信用状况;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时,应当佩戴实名登记牌。信用状况公示牌、实名登记牌带有二维码,群众可扫码验证相关信用信息。
第二十五条 鼓励信用主体、行业协会在市场交易、企业经营、行业自律、人才聘用等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应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可根据会员单位信用情况对会员实施行业内激励或惩戒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在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中,相关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 月 日。原《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济房政字[2014]3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济南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分标准
2.济南市房地产评估行业信用评分标准
附件1
(三)不良信用信息评分标准(机构)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