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25 11:43:26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桂建房〔2022〕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网信办,各银保监分局:
为规范和发展我区住房租赁市场,完善长租房政策,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享登记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已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名单通过平台公开发布并实时更新。
二、强化住房租赁信息发布管理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健全自治区级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统筹全区住房租赁企业管理和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推动平台信息数据与相关部门政务平台数据实现互联共享。根据《意见》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开业信息、房源信息和租赁合同期限、租金押金及其支付方式、承租人基本情况等租赁合同信息上传至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
三、加强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
各市在贯彻落实《意见》的同时,要结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区房屋交易网签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桂建房〔2019〕6号)要求,引导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时,使用政府相关部门联合监制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登录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或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即时备案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快速备案。鼓励和引导个人通过平台发布房屋信息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四、严格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根据《意见》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向所在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商业银行应当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所在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时推送监管账户资金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发布租赁资金监管银行名单。
五、建立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
城市人民政府对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承担主体责任,要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网信、金融监管等多部门协同的住房租赁联合监管机制。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对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分级分类,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房治安管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加强法制宣传引导,依法查处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其他部门加大对住房租赁经营活动中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广告、价格、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网信部门要指导当地网络信息平台落实主体责任,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规发布虚假信息的网络信息平台。银保监部门要做好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工作,指导银行金融机构加强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管理。
六、保持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整治常态化
持续开展对住房租赁企业的现场检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等工作。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实现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整治常态化,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定期交流工作情况,形成合力,推动具体问题解决。坚持专项整治和行业监管摸底相结合,执法检查和法规宣传引导齐协同,共同推进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将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列为重点检查和整治对象,建立台账,限时整改,规范处置,跟踪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群众。对整治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发布风险提示,发挥正面典型引领和反面典型警示作用,及时总结推广整治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请各市根据住房租赁联合监管机制的要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于2022年6月底前组织开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联合整治活动,形成市场情况分析报告和整治情况报告分别报送本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 安 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委员会 广 西 监 管 局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