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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0-11-19 09:30:37来源: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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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常州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随着我市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二手房市场日趋活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数量快速增加,在有效促进二手房交易的同时,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因不讲诚信而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影响了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质量和口碑,更对行业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影响。为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服务行为,强化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化发展,给人民群众安心购房创造良好环境,制定了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

  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99号);

  5.《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0号);

  6.《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8〕131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以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服务行为管理为重点,对机构和人员的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按规定予以采集和公开。通过配套制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对诚信和失信机构与人员进行相应奖惩,着力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办法共分八章二十四条,概括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信用信息的主要内容。办法明确了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组成和内容,把信用信息区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三部分,不良信用信息又由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构成,并明确各组成部分的内涵和采集依据,从而确保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时性,为后续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明确了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办法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通过四种途径来实现:一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自行申报,二是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获取,三是通过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及其他监管部门提供,四是通过房地产经纪服务对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提供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和服务结果进行评价获得。另外,办法还明确了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行一人一卡一号管理制度,以便更好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明确了信用等级核定和修复制度。办法明确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即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合格)、C级(失信警告)、D级(失信)四个等级。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级评价周期为1年,周期内信用分数实行动态管理,评级周期期满重新核定信用等级。按照“奖惩得当”的原则,办法还规定了房地产经纪机构一般失信行为和较重失信行为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进行信用修复;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有关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

  (四)强化信用信息的结果应用。办法加强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结果的应用,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联合奖惩机制。办法明确:被核定为A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诚实守信的从业人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诚信“红名单”,实施信用联合激励;被核定为C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示,进行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被核定为D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列入失信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暂停其网签备案等相关业务并限期整改,取消次年信用等级评定资格且恢复评级后2年内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级;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2年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同时将失信信息推送市场监管、公共信用管理等部门。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年;注销其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2年内不予受理从业人员实名登记申请,取消持证人员网上签约资格,同时将失信信息推送市场监管、公共信用管理等部门。

  (五)配套制定了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是行业信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按照办法明确的原则,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实际情况,同步配套制定了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对良好和不良信用行为逐条进行细化。做到认定有依据、评判有标准,在确保失信行为与惩戒措施过惩相当的基础上,客观反映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真实全面的信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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