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0 09:51:01来源: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行为,维护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发改委和人社部令第8号)、《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及《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标准(试行)》(苏住建规[2019]2号)、《苏州市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信息卡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苏住建房[2020]17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1月开始,开展2019~2020年度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对象
全市范围内(不含昆山市)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已入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二、申报方式及时间
本次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采取网上申报提交的方式,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平台(网址:xygl.szfcweb.cn)自行申报提交。申报提交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止。
三、评价方式及要求
各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姑苏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由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负责;评价的方式采取后台审核的方式,由各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申报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标准评定出相应等级后上传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复审,由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将复审结果报市住建局核准。结果在苏州市住建局网站(zfcjj.suzhou.gov.cn)、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平台(xygl.szfcweb.cn)公示。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公示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将确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四、其他事项
1.未申报机构处理:在规定时间内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要求提交申报评价材料参与信用评价,该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以C级等次公示,且下一个评价周期初始分降5分。连续2个评价周期未参加评价的,列入异常机构名录,冻结网上签约资格。
2.申诉处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对本机构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在该信用评价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向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诉材料30日内进行查证处理,并予以答复。
3.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由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