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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1-04-13 10:20:19来源: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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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厦信用办〔2021〕2号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该工作要点将纳入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绩效考核。

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

  2021年,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信用建设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的部署要求,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以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为目标,以国家城市信用监测为抓手,查缺项、补短板、扬特色、展优势,着力提升信用建设服务“放管服”改革、服务实体经济和服务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为“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支撑,为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和厦门经济特区建设40周年献礼。现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如下:

  一、着力推动信用规范化法治化建设上新台阶

  1.出台社会信用条例的配套办法。落实《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出台全市信用评价、信用承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教育规划等相关配套办法。(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2.规范失信约束。开展涉及失信行为(事项)认定和失信约束措施的政策文件梳理,对于没有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依据的,予以修订或废止。在清理政策文件基础上,规范提出纳入失信约束的失信行为(事项)清单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3.规范行政处罚的失信属性。各行政处罚机关应明确行政处罚属于轻微失信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并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信用修复的权益。(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4.豁免轻微失信行为。建立轻微偶发失信行为豁免惩戒制度,以信用承诺替代惩戒,编制各行业(领域)失信惩戒豁免行为清单。(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5.规范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各单位依法依规制定本行业(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惩戒措施及退出机制。(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6.规范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应用。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发布我市新版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范本。梳理各行业(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应用事项,编制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应用事项目录清单。推动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公共资源交易等事项中依法应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责任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7.规范全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用。将国家下达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纳入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依法公示共享。各部门在履责(职能)时进行查询应用,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惩戒措施予以约束。(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8.加强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各单位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机制,依法保护个人信用信息安全。各单位建立异议处理工作机制,按时处理异议信息、反馈核查结果。(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9.规范信用修复。出台全市信用修复办法。各单位应明确失信主体完成履行纠错义务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及时终止已完成信用修复的公示,及时移除符合退出标准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重点关注主体名单。(责任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着力推动公共信用信息质量上新水平

  10.发布2021版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修订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编制规范,发布2021年版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责任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11.提升“双公示”数据质量。各单位及时准确上报“双公示”数据,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建立“双公示”第三方评估机制和通报机制,力争“双公示”数据报送及时率达95%以上,正确率达90%以上。(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12.推动水、电、燃气、仓储物流等信用信息归集。推动水、电、燃气、仓储物流等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建立常态化数据报送机制。(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交通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13.降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率。开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专项治理,建立重错码纠正工作机制,确保发现的重错码及时得到纠正。(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司法局、建设局、税务局,市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服务中心,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14.推进公共信用数据标签化管理。按专题、领域、区域等不同维度,对公共信用信息进行数据标签化管理,以适应不同场景应用需要。完善公共信用信息统计展示功能。(责任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15.推进系统对接。推动全市“双随机”检查系统、执法信息系统以及各类行政审批系统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自动归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用核查、信用履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信息,逐步形成信用信息产生与应用全流程闭环。(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16.探索市、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一体化建设运营模式。推进有条件的区参与市、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平台和信用门户网站融合建设运营试点,提升公共信用信息“一站式”管理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各区,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三、着力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的信用监管机制

  17.全面推广信用承诺。以事前信用承诺促进审批制度改革,再梳理一批告知承诺制、容缺受理事项清单,探索“信用+承诺”的建设项目绿色直通审批试点。开展信用承诺履约情况抽查,将履约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推动科技项目、人才引进管理等领域开展信用承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人社局及其他行政审批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18.开展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评价。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探索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建立企业信用基础评价标准及模型,适时推出符合我市实际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评价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19.开展行业分级分类信用评价。利用行业监管数据,结合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评价,依法依规建立更加精准的行业(领域)信用评价标准及其模型,向社会公示。根据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守信主体提供更便利的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大幅度压减检查频次;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重点推动环保、教育(教育培训机构)、医保、科技、建设、住房(房地产中介)、交通、税务、商务(家政、外贸、酒类经营、电子商务、会展等)、文化旅游(旅行社)、农业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领域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及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应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教育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科技局、建设局、住房局、交通局、税务局、商务局、文旅局、农业农村局及有关单位)

  20.开展信用风险预警。按照行业信用结果,开展企业信用风险预警,对企业风险状况及主要风险精准识别、自动分类、事前预警。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利用信用大数据,对企业在同一领域频繁违法或在多个领域多次违法、屡禁不改的情况进行筛查通报。各区、各有关部门对被通报违法失信企业,采取告知、约谈、培训等措施提示和防范风险。提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监测和预警功能,对我市重点领域、重点招商项目、重点企业实行动态监测,不定期发布信用监测预警。(责任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各有关单位)

  21.开展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专项治理。针对上级通报、媒体曝光以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失信事件,完善重大失信事件治理及反馈机制,开展本区域、本行业(领域)严重失信专项治理。重点推进电信网络诈骗,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失信问题,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扶贫脱贫失信问题,国家考试作弊,交通运输领域失信问题,骗取社会保险,法院判决不执行问题,金融领域失信问题,生态环境保护失信问题等10项专项治理行动。加强重点民生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的核实、归集与公示,包括养老、托育、教育培训、体育健身等领域已经司法或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的骗取群众钱财、携款“跑路”等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22.建立合同履约信用监管机制。率先开展重大项目投资、公共资源交易、工程招投标等政务类合同信息、合同支付履行情况、合同违约信息归集,初步实现政务领域合同履约提醒、执行情况信用监管。(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审批管理局,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23.鼓励企业自主上报信用信息。完善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主注册、自主上报服务功能,鼓励企业通过“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自主注册上传资质证照、经营状况、合同履约、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信用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责任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着力提升信用惠民便企水平

  24.开展“信易+”守信激励。积极拓展“信易+”服务领域,在交通出行、文化旅游、医疗卫生、社会治理、民生服务、商贸领域等多方面创新开发“信易+”产品,使守信主体获得更多优惠和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5.大力开展“信易贷”。推动财政、税务、海关、用水用电等公共数据及各类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开放,继续推动建立多层次风险缓释机制,着力提升通过信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能力。优化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示范平台(厦门站),继续推动惠企金融政策向平台汇聚,开放企业线上化注册授权功能,引入更多信用服务机构,提升信用服务能力。创新构建信用融资服务场景,针对火炬高新区、新阳工业区、同安工业集中区、软件园二、三期的企业特征开发“园区信易贷”,推动物流、外贸、文旅、农业等行业“信易贷”产品(场景)落地;推动市投资在线审批系统数据共享,针对平台审批项目的参与企业,开发“信易贷”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易贷”模式,提高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服务效率和覆盖面,以及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占比。(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银保监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税务局、厦门海关、金圆集团,各有关单位)

  26.进一步创新信用就医模式。继续创新自然人信用“白鹭分”应用场景,在信用就医试点基础上,进一步创新信用就医模式,推进“先诊疗后付费”信用就医模式,对接医疗机构统一信用就医平台,力争覆盖主要公立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提升市民信用获得感。同时,探索发挥医保个人健康账户在信用就医方面的重要作用,减少就医环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卫健委、医保局、财政局,信息集团大数据运营公司)

  27.建立防止政府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和薪资的长效机制。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与中小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不得违背中小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提高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拖欠失信成本,构建严防新增拖欠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工信局、人社局、国资委、财政局)

  28.提升信用服务水平。完善中小企业和重点人群信用档案,为社会公众、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提供“一站式”查询信用信息服务,优质开展信用修复、异议处理、信用咨询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各有关单位)

  五、着力培育信用大数据服务产业

  29.推动信用大数据创新中心二期建设。启动信用大数据创新中心二期(互联网分中心)项目,完善信用大数据云平台,引入市场信用数据,开展融合创新应用,打造信用数据市场化应用试点示范。(责任单位:信息集团)

  30.提升信用大数据研究智库建设水平。会同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共同指导提升国信信用研究院研究能力和服务水平,探索建设全国信用培训教育基地,依托信用大数据联合实验室引进信用大数据应用项目在厦门试点落地。(责任单位:国信信用大数据创新研究院)

  31.开展信用大数据企业招商。推动信用大数据产业基金储备项目对接招商,为落地招商企业依法提供公共信用数据共享服务。(责任单位:各区,信息集团,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32.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示范平台运营推广。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求,在努力将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示范平台厦门站建成示范站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其他地方政府入驻、金融机构入驻、企业融资撮合、统计等运营保障工作,推进其他城市的市场化运营推广。(责任单位:金圆集团)

  六、着力营造良好诚信氛围

  33.继续开展“诚信建设万里行”。以诚信文化活动、信用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发布等方式,推进诚信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镇。结合各行业(领域)特点,举办“3·15消费者权益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7·5全国网络诚信宣传日”、“全国诚信兴商宣传月”等专项宣传日(月)活动。(责任部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34.制作诚信宣传素材库。建立全市统一的诚信宣传素材库,包括诚信宣传标语、宣传册、系列宣传教育视频,推动诚信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各单位建立行业特色的诚信宣传素材库。(责任部门: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35.开展诚信典型征集推荐活动。各行业(领域)开展诚信典型树立活动。开展诚信典型征集,广泛征集诚信为人、诚信做事、诚信经商案例,利用各平台、各渠道宣传推介,以诚信典型促进社会文明。(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36.建立失信主体约谈教育机制。有针对性开展失信主体约谈教育,督促失信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的守信自觉性,提升市场主体守信比例。(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七、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示范建设

  37.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完善公务员信用档案,将公务员诚信教育纳入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各级各部门与企业签约合同履约情况摸底,重点推动招商、PPP项目、政府招投标等领域合同履约。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依托12345平台建立政务诚信投诉事件的监测、处理、反馈机制。研究政务诚信评测指标,探索建立“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访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38.加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建设。各单位充分运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和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在地铁、公交、BRT、社区等公益广告媒体发布失信被执行人曝光信息。加大对不动产违建领域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力度。落实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各有关单位)

  39.加强行业信用建设。鼓励行业协会针对会员开展诚信宣传、倡议、培训,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会员信用评价,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支持市诚信促进会全面开展诚信促进工作,推动各区成立区级诚信促进会。(责任单位:市诚信促进会、市民政局、各区、各行业协会)

  40.开展安全生产领域信用示范建设。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市政府《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及评分标准任务分工》,市应急局牵头建立相应信息化平台,并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健全我市企业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信息归集、信用修复、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制度,制定“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认定退出标准机制,对存在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违规更改工艺流程,破坏监测监控设施,以及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事故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其有关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加强失信惩戒,从严监管。(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各有关单位)

  41.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信用示范建设。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健全环保信用评价、“红黑名单”和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中国(福建厦门)”向社会公示。完善环境信用评价和绿色金融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金融监管局、厦门银保监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42.开展农业农村领域信用示范建设。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21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各区各部门建立共享的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积极开展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易贷”。(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金融监管局、厦门银保监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各有关单位、各区)

  43.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信用建设。落实国务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有关部署,推动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失信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公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开展信用监管,依法惩戒知识产权(专利)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严重失信主体。(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44.开展医保领域信用示范建设。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市医保局牵头建立健全我市医疗保障信用管理体系,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牵头制定医保领域失信行为标准、“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认定标准、分级分类监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制度,综合运用协议、行政、司法等手段,严肃追究欺诈骗保单位和个人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打击欺诈骗保、危害参保群众权益的行为。(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各有关单位)

  45.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信用示范建设。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建立我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评价及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公开、共享、应用,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专家信用监管,对新入库专家100%核查,对已入库专家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核查,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财政局、建设局)

  46.开展交通出行领域信用示范建设。落实《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立道路、水路客运经营主体信用记录,建立城市公共交通驾驶人和乘务员、网约车平台公司和从业人员、道路客运联网售票平台的信用基础信息数据库,制定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失信行为认定办法,对查处的具有扰乱公共交通秩序、逃票等乘客不文明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对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对公交驾驶人和乘务人员的模范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分级分类监管等机制。(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厦门港口局、公安局)

  47.开展科技领域信用示范建设。 落实《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73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规范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将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共享至“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依法依规实施惩戒。(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48.开展家政服务领域信用示范建设。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和《关于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建立家政服务信用信息系统,依法依规归集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基础信息、服务信息和信用信息,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有序向社会提供查询应用,促进家政服务业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八、加强措施保障,全面提升信用示范城市建设成效

  49.加强组织领导。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处室,制定单位内部业务分工机制,以问题为导向,加强调查研究,强化责任落实和协同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50.完善考核机制。以日常监测、第三方评估、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开展考评,确保要点任务落实。建立国家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有关指标“成绩单”通报机制。(责任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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