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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银川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细则》意见的通知

2021-10-18 09:25:18来源: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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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体系,现对《银川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10月2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ablenxyc@163.com电子邮箱提出意见。

  2.通过电话5556136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银川市金凤区万寿路177号银川市民大厅A5住房保障中心(邮政编码750016)并在信封上注明“信用管理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15日

银川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加强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引导住房保障相关主体、遵规守约,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共同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法【2017】126号)《银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信用主体范围

  住房保障信用主体为本市辖区内住房保障工作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和机构。

  (一)相关人员

  1、住房保障申请对象,即正在申请住房保障资格过程中尚未享受住房保障的人员;

  2、住房保障享受对象,即已经取得住房保障资格,正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以及住房保障轮候家庭。

  3、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共同承租人

  (二)相关机构

  1、各级保障性住房运营服务机构,包括保障性住房代管公司、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

  2、为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企业或单位;

  3、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经纪机构等。

  第三条 信用管理部门职责

  (一)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银川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的管理、认定、发布、修定等工作;

  (二)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初步认定、信用信息使用、档案建立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信用信息采集

  市住房保障中心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并初步认定,采集的内容应当合法、准确、完整、符合实际并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已采集的信用信息发生变化或者失效的,应当及时按规定进行变更,并坚持随有随报的原则。

  (一)采集内容

  住房保障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内容主要包括:

  1、基础信息

  (1)个人:姓名、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资格证号等标识信息。

  (2)机构: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及主要责任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标识信息。

  2、信用行为信息

  信用行为信息是指用于评价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1) 住房保障信用主体申报或审核住房保障资格过程中的信息;

  (2)住房保障信用主体在申请住房保障资格、实物配租、办理配建保障房手续过程中遵守和履行相关承诺、约定、规定的信息;

  (3)保障性住房分配后的使用情况信息、租赁补贴发放情况信息、租金收缴情况信息,不符合住房保障家庭退出住房保障过程中遵守和履行相关承诺、约定、规定的信息;

  (4)各级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在管理和服务工作中遵守相关规定、约定的信息;

  (5)经纪机构或个人违规代办住房保障相关手续的行为信息。

  (二)采集方式

  1、信用主体自行申报和承诺;

  2、有关部门在受理过程中收集;

  3、群众举报线索查实;

  4、审计部门反馈;

  5、其他方式。

  (三)采集流程

  1、住房保障信用主体在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受理和初审阶段、资格年审初审阶段形成的信用信息,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采集认定,并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2、住房保障信用主体在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阶段、住房保障资格年审复核阶段形成的信用信息,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采集,并经初步认定后,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住房保障信用主体在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办理住房租赁补贴领取、配建保障性住房手续等过程形成的信用信息,由市住房保障中心采集,并经初步认定后,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4、住房保障信用主体在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租金收缴、物业管理、退出管理等过程形成的信用信息,由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单位采集,并经初步认定后,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5、各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开发企业及相关人员和机构形成的其他信用信息,可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直接采集。

  (四)采集要求

  1、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要确保信息来源的合法性、正当性,在采集完成后应当场或书面告知信用主体;

  2、各责任主体对采集并初步认定的信用信息应坚持随有随报。从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到上报至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整个过程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五条 信用等级评价

  (一)综合评定

  信用等级评价实行记分制,每个记分对象初始分值为100分,最低为0分。从高到低,分为4个等级:优秀、轻微失信、中度失信、重度失信。

  1、优秀:信用分值连续三个周期为100分;

  2、轻微失信:信用分值在80-90分之间(含80分);

  3、中度失信:信用分值在10-80分之间(含10分);

  4、重度失信:信用分值在10分以下。

  (二)分值认定

  失信行为按照失信程度分别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中度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

  1、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1)因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使用不当影响正常使用的;

  (2)承租人不配合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共用部位进行检查或维修的。

  2、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生一次扣30分:

  (1)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构成安全隐患的;

  (2)承租人有损坏房屋屋内及公共设施等行为;

  (3)擅自调换承租房屋的;

  (4)已领取租赁补贴或者配租公共租赁房的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收入、车辆、工商登记、婚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未如实申报变更的;

  (5)因失信行为被惩戒后,一年内又发生失信行为的;

  (6)提供虚假资料申请住房保障未取得保障资格的;

  (7)欠缴6个月以上房屋租金、物业服务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交清采暖费等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的费用的;

  (8)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的;

  (9)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房屋居住,造成房屋空置的;

  (10)不配合行政人员调查、取证,不配合代管公司巡查的;

  3、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生一次扣100分:

  (1)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

  (2)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应当退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未及时退出的;

  (3)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4)合同期满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年审或续签合同的;

  (5)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提供虚假资料办理直管公房房改或使用权变更的;

  (7)将承租房屋违规出售、转借、出租(转租)或抵押的;

  (8)已领取租赁补贴或者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未如实申报,检查发现告知整改仍拒不整改的;

  (9)对承租的直管公房进行翻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结构的。

  (10)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11)因失信行为被惩戒后,一年内又发生1次及以上失信行为的;

  (12)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13)不符合保障政策多次到相关单位、部门滋事闹访影响正常工作的;

  4、相关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1)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性质、用途,未造成损失的;

  (2)未按相关规定、约定管理保障性住房,未造成损失的;

  5、相关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生一次扣30分:

  (1)未按规定办理配建保障性住房相关手续或签订配建合同的;

  (2)无正当理由,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工或竣工交付使用的(延期1年以内);

  (3)未按相关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整改到位的;

  (4)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不符合验收标准,但积极整改到位的;

  (5)发生其他违反相关书面约定或有关规定行为,但未造成损失的。

  5、相关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生一次扣100分:

  (1)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性质、用途,造成损失的;

  (2)违规出租、转租、转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

  (3)为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出具虚假材料的;

  (4)在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资格复核,保障性住房验收、分配、使用管理、租金收缴、补贴资金发放等环节中牟取非法利益的;

  (5)无正当理由,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未在约定时间内开工或竣工交付使用的(延期1年以上);

  (6)保障性住房不符合验收标准,且经3次以上督促拒不整改的;

  (7)未按相关规定搭配建设保障性住房,且拒不履行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

  (8)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9)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认定流程

  各部门将采集到的失信行为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最终认定;

  第五条 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一)信用评价为优秀的信用主体可享受下列奖励措施:

  1、可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2、可适当延长动态审核期限;

  3、通过信用银川平台进行优秀信用公示。

  (二)对轻微失信的个人,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批评教育,积极引导其遵规守约,鼓励其尽快恢复信用;

  2、符合优先租赁条件的失信人员,取消其优先租赁资格。

  (三)对中度失信的个人,除(二)中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适用方式予以处理:

  1、2年内不得申请其住房保障申请;

  2、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将其列为重点核查或监督检查对象;

  3、在市政府信用信息平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市民大厅政务网站等平台进行失信行为披露;

  4、提高住房保证金金额。

  (四)对重度失信的个人,除(二)(三)中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适用方式予以处理:

  1、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2、列入住房保障失信黑名单,将信用信息纳入市政府信用信息平台,供相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实施联合惩戒;

  (五)对轻微失信的机构,可约谈直接责任人和法定代表人,告知失信行为、信用评价及后果,要求整改;

  (六)对中度失信的机构,除(五)中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适用方式予以处理:

  1、房地产企业、物业公司、房产经纪机构的相关失信行为,函告相应主管部门,按规定记入相关行业信用档案;

  2、在市政府信用信息平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市民大厅政务网站等平台进行失信行为披露;

  (七)对重度失信的机构,除(五)(六)中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适用方式予以处理:

  1、向银行、银保监会、行业协会等重点部门推送其失信信息;

  2、列入住房保障失信黑名单,将其信用信息纳入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相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条 信用信息恢复

  市住房保障中心定期维护、及时更新信用档案,按期恢复已完成整改并在后续一定时期中表现良好的信用主体的评价。

  1、对轻微失信的信用主体,失信行为整改完成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其它失信行为的,恢复为100分;

  2、对中度失信的信用主体,失信行为整改完成之日起2年内未再发生其它失信行为的,恢复为100分;

  3、对重度失信的信用主体,失信行为整改完成之日起5年内未再发生其它失信行为的,恢复为80分(不再继续恢复);

  4、计分恢复后不删除相关失信信息。

  第七条 信用档案建立

  (一)市住房保障中心建立住房保障信用档案,作为住房保障档案的组成部分,并实施动态管理,确保信用信息记录的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

  (二)信用档案用于记载发生失信行为信用主体的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基本信息、评价信息、分级管理信息,信用恢复信息等内容;

  (三)信用档案应永保存,纳入信用主体档案,相关信用信息实现共享。

  第八条 信用信息的使用与管理

  (一)信用信息的使用

  1、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主体在受理住房保障信用主体有关事务时,应通过信用档案查询其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2、其它部门在资格审核、行政审批、政策扶持、资金补贴等工作中,可根据相关规定查询受理对象的住房保障信用信息。

  (二)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

  信用主体认为其信用信息记录存在错误或偏差的,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联合各责任主体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信用信息及相应积分;核实无误的,应将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工作实行不定期督导检查。对工作态度不认真、不负责、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的,进行通报批评;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查实信用主体有失信行为,属应报未报、工作失职漏报、瞒报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十一条 自本细则施行起,原《银川市住房保障信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银住建发【2017】61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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