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信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站内检索
信用房地产 > 公示公告

关于做好2022年一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2022-02-08 16:07:51来源: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扫描二维码分享

关于做好2022年一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建〔2022〕27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0〕25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补充通知》(苏住建建〔2021〕12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1〕47号),现就2022年一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从2022年一季度起,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除原先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装饰装修三个专业外,新增了轨道交通专业,请符合相关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申报。此次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全部通过“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系统”将于2022年1月27日上午9:00开放,并于2022年3月15日17:00关闭,随即进行一季度的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算。

  在此期间,之前未参加信用综合评价的新企业可根据自身资质情况进行登记注册、专业申报、纳税额分配、业绩和奖励信息录入等工作;已参加信用综合评价的企业须进行企业信息更新维护、纳税额分配、业绩和奖励信息申报等工作。各地住建部门须对企业各类信息进行审核,并录入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和日常检查结果。“系统”关闭之后产生的信用信息,将计入下季度的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二、相关工作内容

  (一)企业方面

  1.注册登录。已有用户账号的建筑业企业无需再次注册,直接登录“系统”即可;未注册过的建筑业企业需在“系统”注册后方可登录,企业注册前需保证企业的资质信息在“江苏省建筑业资质管理系统”有信息记录,否则将无法注册。

  “系统”登录方式: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http://zfcjj.suzhou.gov.cn/),按照“办事服务”—“其他事项”—“建筑业企业”进入“网上办事”,然后点击选择“信用评价”模块进入。

  2.信用评价申报。新企业登录系统后,需按要求填报企业基本信息,上传资质证书,并选择对应的资质考评类别进行申报即可(企业基本信息和资质信息自动从“江苏省建筑业资质管理系统”获取)。对于已申报的企业,若企业有信息变更,则需先在“江苏省建筑业资质管理系统”内修正后,再登录“系统”进行变更申报。否则,不需要进行该项操作。

  3.纳税信息申报。参加信用综合评价的建筑业企业须在2022年3月14日前,在“系统”内完成相关字段信息的填报,并勾选“同意授权苏州市住建局查询涉及企业年度税款申报、缴纳等明细信息”,然后提交申请。企业隔天再次登录“系统”,即可核查企业前两年度(2020年、2021年)的纳税总额。若企业对纳税总额有疑义,须于3月7日前在“系统”的纳税申诉模块中填写申诉内容并上传对应的税单证明材料。届时,我局统一将纳税申诉交由税务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并通过后的纳税申诉我们将在“系统”中更新。

  4.纳税额分配。参与信用综合评价的企业在纳税额确认无误后,可根据企业申报房建、市政、装饰三个专业的情况,对企业纳税额进行比例分配(轨道交通专业取企业纳税总额,不参与比例分配)。企业须在本季度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关闭前完成纳税额的分配工作(未进行纳税额分配的专业,将没有纳税得分)。纳税额分配每个企业每年仅一次机会,一旦确认分配额,全年不可再调整。

  5.工程业绩填报。一是装饰工程业绩。对于装饰专业承包工程,企业须在“系统”内为相应的装饰工程选择“装饰类”专业类别,并提交待审;对于装饰专业分包工程,企业须先在“江苏省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系统”内做好合同信息归集工作,随后在“系统”中选择该装饰工程项目,并上传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最后提交待审。二是轨道交通工程业绩。相关企业需从“系统”的工程业绩库中,选择轨道交通车站、区间的土建施工项目,填报相关项目信息,并上传中标通知书(电子版),最后提交待审。

  6.奖励信息填报。企业须根据文件内容,自行在“系统”内填报各类奖励信息,请务必准确填报获奖官方网站的链接并上传获奖的正式公开文件(电子版),并填写获奖发文时间。地基基础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园林景观绿化工程、道路养护工程、幕墙工程、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的获奖不能作为奖励加分信息计入。

  另外,已在“系统”内的轨道交通工程的业绩和奖励信息,仍作为相关专业的有效信用信息,直至业绩和奖励信息的有效期结束。而对于参与轨道交通专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企业,需重新申报轨道交通项目的工程业绩(车站、区间的土建施工项目)和奖励信息,作为企业轨道交通专业的信用信息。今后,参与轨道交通信用综合评价的企业,所产生的涉及轨道交通项目的车站、区间的土建施工业绩和奖励信息,只能纳入轨道交通专业信用评价计分。

  (二)管理部门方面

  1.工程业绩审核。一是装饰工程业绩审核。各地住建部门须对企业提交的装饰工程业绩进行审核,查看该工程是否为装饰工程(单独的幕墙工程不能计入)。对于装饰专业分包工程,还需审核该项目是否申领了施工许可证,若均符合要求,则审核通过。二是轨道交通工程业绩审核。相关部门须对企业提交的轨道交通工程业绩进行审核,查看其是否为车站、区间的土建施工项目,并且项目中标通知书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提交的信息一致,若均符合要求,则审核通过。

  2.奖励信息审核。各地住建部门要按照相关文件内容,对企业提交的奖励信息及时进行审核,须根据获奖的发文链接以及正式文件(电子版),核实企业填报奖项的内容和时间是否真实准确,若符合要求,则在“系统”中审核确认。

  3.日常检查得分录入。本季度各地住建部门可根据辖区内日常检查的工作安排情况,在“系统”内录入项目的日常检查得分,该得分将于今年二季度纳入企业2022年上半年的日常检查得分统计。

  4.轨道交通项目检查分录入。涉及轨道交通监管的单位和部门需按照相关要求,于3月15日前录入轨道交通项目的检查分(动态考核分和建设单位综合评分)。

  5.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录入。请各地住建部门按照文件内容,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的录入工作,确保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准确、严肃。

  三、管理工作要求

  近期,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今年我市建筑施工领域“零事故”目标,请各地住建部门坚决落实项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强化与企业信用评价、市场准入、招投标等方面的紧密联系,进一步发挥“两场联动”的作用,具体要求如下:

  1.严格信用信息管理。各地住建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完成相关审核和不良行为信息录入等工作。各类企业业绩、奖励信息的审核,须在企业提交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类不良行为信息的录入,须在信息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强化不良行为录入。各地住建部门须进一步加强企业各类不良行为的信息录入工作,尤其是一般不良行为的信息录入。目前,仍有多个地区未落实企业一般不良行为的信息录入工作,请各地住建部门以当前我市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为前提,提高思想认识,按照“隐患即事故”的原则,强化现场检查,落实不良行为扣分,多手段、多维度地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监管工作。

  3.做好工程项目监督。各地住建部门要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0〕38号)要求,落实合同信息归集情况的核查、施工过程的监管以及合同履约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等工作,定期向社会公示合同归集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

  4.规范日常检查工作。请各地住建部门严格按照《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力争做到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日常检查全覆盖。请各地住建部门认真严肃对待日常检查工作,确保过程公平公正、打分标准一致。我局将适时开展管理部门日常检查工作的督查行动,对日常检查管理不到位的地区将予以通报。

  5.坚持评价公平公正。各地住建部门在开展信用综合评价相关工作时,要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做好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完善全市建筑市场环境。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若存在有意偏袒、有失公允等行为,我局将予以通报。

  四、其他事项

  由于自2020年“系统”上线以来,各地的操作人员变更较多,为进一步理清“系统”操作权限,有效落实企业服务,请各地住建部门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重新上报“系统”操作人员名单(附件),并明确一名“系统”联络员,负责日常对接信用综合评价的相关工作。同时,请昆山市住建局根据轨道交通工程信用综合评价相关内容,安排相关操作人员。

  请各地住建部门于2021年1月25日前,将“系统”操作人员名单(附件)报送至苏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处,我局将重新分配“系统”操作权限。报送邮箱:272483946@qq.com。

  五、联系方式

  1.系统操作咨询电话(住房城乡建设信息中心):0512-65352231、0512-69820993;

  2.政策咨询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处):0512-65217125;

  3.属地住建部门电话:登录“系统”首页,点击“服务咨询”下载获得。

  附件:信用综合评价系统操作人员名单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19日

{"code": 200, "msg": "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