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6 17:00:53来源: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2〕73号
晋城市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058864135Q
地 址: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区太岳街东谢匠回迁楼2号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王淑艳
2022年5月16日,晋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合格机械移交单》,编号2022年第(35、36)号,转办工地为颐博园F区、E区项目工地,内容为:2022年5月12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工地使用的一台装载机(机械编码03126、功率50kw),2022年5月13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工地使用的一台挖掘机(机械编码CAT323DL、功率117kw)进行现场抽检,该装载机、挖掘机排放标准为国Ⅱ。经调查,工地位于晋城市太岳街与文博路交叉口(属“禁用区”范围内),项目承包方为你公司,在“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一事属实。
以上事实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晋城市非道路移动机械闯禁用区登记表》(编号:005、006)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31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罚告字〔2022〕73号)告知了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泽州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账号:050602941120053001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