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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京环境监察罚字〔2021〕480号)

2022-09-16 14:34:42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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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北京百邑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京环境监察罚字〔2021〕480号

法定代表人:田铁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35106009B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贺村

  我局于2021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昌平区东小口镇贺村中滩村组团A地块重点村改造(东小口村、芦村、单村拆迁安置房)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环评文件设定的锅炉建设规模为14蒸吨,实际建成并运行的锅炉为2台20蒸吨共计40蒸吨,但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已过追溯期限),并且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月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22年1月5日向我局提交书面听证申请,我局于2022年8月3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在积极改正中,希望免于处罚决定。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尚未改正违法行为,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不予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京环境监察听告字〔2021〕480号)、《送达回证》、听证申请书和听证报告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责令六个月内改正,处三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经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将对本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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