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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建厅通报11起典型违法案例

亚晨2020-10-10 08:36:44来源:中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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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房网讯 (亚晨/文)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消息,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秩序,河北省住建厅近日通报了2020年第九批11起典型违法案件。

  11起典型案例分别为: 

  一、衡水成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企业在衡水市建设的牧马庄园项目89#、90#、91#楼工程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7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第73条的规定,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9506.63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陈亮作出罚款2950.67元的行政处罚。  

  二、河间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单位在河间市建设的河间市美术馆改造工程,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7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法》第64条的规定,河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99998.68元的行政处罚。  

  三、辛集市玺宸热能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企业在辛集市建设的年产3500吨苯骈三氮唑、3500吨甲基苯骈三氮唑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7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法》第64条的规定,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81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北京建拓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案  

  该企业在唐山市负责监理的启新项目(C-01地块)二标段工程中,未按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其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7条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责任人员郝立坡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林合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唐山冀东发展燕东建设有限公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案  

  该企业在唐山市承建的启新项目(C-01地块)二标段工程中,对该工程主体结构顶板模板支撑体系危大工程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擅自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4条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耿振同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责任人员高阳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张家口上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骗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案  

  该企业存在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证书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第10条的规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1条的规定,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乐亭县八里桥液化气站违规提供燃气案  

  该企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陈焕海)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八、承德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案  

  该企业在承德市建设的迁建冯营子初中项目,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69条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115条的规定,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案  

  该企业在邢台市建设的和阳府项目,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治抑尘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的规定,邢台市南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案  

  该企业在沙河市建设的中豪熙湖一期工程,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治抑尘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的规定,沙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案  

  全国“两会”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活动发现,该企业在石家庄市承建的润江斐丽华府二标段工程存在:现场1#楼东侧基坑边坡坍塌,基坑边坡支护结构未检测;建设单位未协调组织制定多塔作业防碰撞措施;现场2#楼塔式起重机与4#楼塔式起重机水平安全距离不足;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架子工、司索信号工)严重配备不足等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4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15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4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3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的行政处罚。 

  据悉,由河北省住建厅于2019年4月印发的《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工作的通知》明确,要建立违法行为曝光长效机制,每月曝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典型违法案件。截至目前,河北省已分18批曝光典型违法案件207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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