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北京鸿吉佳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与赵伟豪等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公开。
据悉,该案案号为(2020)京02民初651号,申请人为北京嘉德融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启思引航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鸿吉佳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为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鸿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赵彬,吴虹,赵伟豪。法院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嘉德融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启思引航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鸿吉佳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六被申请人价值共计257 476 548.92元的资产。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鸿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赵彬、吴虹、赵伟豪价值共计257 476 548.92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嘉德融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启思引航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鸿吉佳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但2020年12月15日,原告北京嘉德融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启思引航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鸿吉佳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三天后,法院同意原告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