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新增裁判文书,为(2021)浙0604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福晟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世纪汇祥投资有限公司、潘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853573.87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违约金及逾期利息;
二、被告福建福晟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世纪汇祥投资、潘伟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