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蒙古中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内蒙古中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部将含有“首府站位 城西弥珍沃土 坐拥乌里沙河景观河岸 巨大发展潜力 成价值高地”字样的广告图片,通过微信发至员工微信工作群中,员工又通过个人微信将该广告图片发布到朋友圈中;同时将含有“首府门庭府第 上层洋房 二环内·商圈里 约133-142m新中式珍稀楼王新品加推”字样的广告宣传单放置在售楼部展架上,由员工发放或顾客自取。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300,000.00元。
案例:呼和浩特市鹏欣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价格欺诈行为案: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呼和浩特市鹏欣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2020年“十一”前销售商品房时,宣传“提前引爆黄金周、秒杀特价房”、“5套特价房,最高立省72万”,“5套房折后总价1,650,785.00元、总优惠金额707,479.00元,目前 5套特价房已全部售出”等内容。经调查,该公司并没有上述宣传的5套特价房成交记录,且价格远高于实际备案价,折价后成交价格实际为备案允许售价。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警告;
3、罚款185,000.00元。
案例:呼和浩特市恒大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呼和浩特市恒大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与工农兵路交会处“恒大翡翠华庭”营销中心的LED显示屏上,滚动播放“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呼和浩特分校距离恒大翡翠华庭1公里(5分钟)”的广告内容。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发布该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罚款1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