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网讯 (苏晓/文)6月30日,天津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据悉,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截至目前,未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二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对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三是未按规定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违反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该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