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2023-12-29 09:46:23 来源:宜宾市叙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区属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宜宾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宜房调办〔2023〕2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特殊群体购房补贴
(一)补贴范围
在叙州区范围内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房、安置房、二手房、工抵房以及其他政策性房屋),符合补贴标准的购房人。
(二)购房群体
1.对于农村人员、产业工人、新就业大学生、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在申请补贴时需提供身份、户籍、工作证明等相关资料。新就业大学生群体按毕业5年内在本市就业进行认定,新市民购房群体按获得我区户籍不满三年进行认定,青年人购房群体按年龄不超过45周岁进行认定。
2.对于教师、医护工作者、现役或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劳动模范等群体,在申请补贴时需提供身份、职业证明等相关资料。教师群体按各级各类学校、教研、培训机构的教育工作者认定,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医护工作者按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认定,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劳动模范按区(县)级及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进行认定。
3.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家庭,按同一对夫妻生育,提供结婚证和生育证明进行认定。
二、补贴标准
(一)购房补贴标准
2023年11月6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在我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户籍在我区或因购房转入我区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购房补贴:
1.对于农村人员、产业工人、新就业大学生、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每套最高不超过3万元。
2.对于教师、医护工作者、现役或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劳动模范等群体,按2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每套最高不超过3.75万元。
3.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家庭,单户补助3万元;符合政策生育三孩家庭,单户补助6万元。
4.以上1、2项补贴按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套数享受,第3项补贴同一购房家庭只能享受1次,购房人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报。
(二)团购标准
2023年11月6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在我区同一新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组团购买10套及以上住房,且户籍在我区或因购房转入我区的购房群体,按15000元/套给予团购补贴。团购补贴按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套数享受。按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套数享受,且可以与第(一)项补贴叠加享受。国有企业统一采购的新建商品房不在团购补贴范围。
(三)企业同步让利
1.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项目实际,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另行给予让利优惠。企业让利优惠政策报区住建部门备案,并由市房地产业协会面向社会进行公布。
2.对存在虚假宣传让利、恶意炒作等行为的房开企业,区住建部门要严厉查处,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三、补贴面积
(一)期房的补贴面积以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购房补贴面积以整数计算,小数点后一律省略不计。
(二)现房的补贴面积以商品房现售合同网签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购房补贴面积以整数计算,小数点后一律省略不计。
四、时间范围
(一)购房时间。申请购房补贴、团购补贴的时间,从2023年11月6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期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办结时间为准,现房购房时间以商品房合同签订时间和产权办理时间为准;期房购房时间、现房购房时间均需在上述时间内。
(二)购房补贴申请时间。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应在2024年6月30日前向区住建部门申请购房补贴和团购补贴,逾期不再受理。
(三)购房补贴兑现时间。区住建部门在受理购房人提交的购房补贴申请资料后,应加快审核流程,及时上报资金申请报告。
(四)户籍认定时间。申请购房补贴和团购补贴的购房人须具有我区户籍,或在2023年11月6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将户籍转入我区。
五、购房补贴所需审核资料和办理流程
(一)申报购房补贴资料
申请购房补贴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叙州区购房补贴申请表》,并准备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登记证明(备案通知书)、银行卡复印件。针对不同类型购房补贴对象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1.针对“农村人员”购房群体,需提供申请人所属村(社区)出具该员系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待遇的证明,或由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
2.针对“产业工人”购房群体,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在宜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证明(可在宜宾人社公众号打印四川省社会保障个人参保证明),或由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
3.针对“新就业大学生”购房群体,需提供5年内毕业证复印件、在宜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证明(可在宜宾人社公众号打印四川省社会保障个人参保证明),或由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
4.针对“新市民”购房群体,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已获得我区户籍但不满三年的户口本复印件。
5.针对“青年人”购房群体,需提供未超过45岁的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6.针对“教师”购房群体,需提供所在学校、教研、培训机构、教育管理机构出具的教育工作者证明材料。
7.针对“医护工作者”购房群体,需提供经卫健部门备案的医疗机构出具工作证明材料。
8.针对“现役或退役军人”购房群体。现役军人需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退役军人需提供退伍证或转业证。如证件已遗失,需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9.针对“优抚对象”购房群体。优抚对象需提供优待证或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优待证明。
10.针对“劳动模范”购房群体。劳动模范需提供区(县)级及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门发放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11.针对“二孩、三孩家庭”购房群体(二孩是指2016年1月1日之后出生,三孩是指2021年6月1日之后出生),按同一对夫妻生育进行认定,需提供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生育服务证或由乡镇(街道)出具的符合政策生育的证明。
12.针对“团购”的购房群体,由房开企业在同一新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组团10套及以上,并将团购资料统一报送区住建部门。
(二)申报流程及办理时间
1.房开企业对购房人进行政策指导,对购房人申请办理购房补贴资料进行初审。
2.申请办理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将资料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开发和保障股(叙州区柏溪街道金江路95号区住建局二楼)进行审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2024年6月30日后不再受理申请材料。
3.资金拨付流程为: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账户,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拨到购房业主账户。
六、其他事项
(一)参与本次购房补贴活动的房开企业要设置专人专岗,负责解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购房补贴政策以及本公司购房专项优惠等相关事项。
(二)房开企业不得借机哄抬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得随意变动优惠政策,凡有弄虚作假、拒不兑现购房优惠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强制退出购房补贴活动并进行严肃查处。
(三)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的家庭或个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依法向申请人追回补贴资金。拒不归还者,将追究当事人相应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其失信行为。
(四)在购房补贴实施期间,为防范套取购房补贴款的行为,原则上不得办理注销、变更合同备案手续。因特殊原因确需退房的,按“一事一议”从严审核原则,经区住建部门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已领取购房补贴的须全额退回补贴款,方可按程序予以办理。
(五)购房人同时符合本政策与《宜宾市叙州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叙州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个人购买商品房(车位)补贴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叙房调办〔2022〕1号)和《宜宾市叙州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延长叙州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个人购买商品房(车位)补贴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有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叙房调办〔2023〕1号)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报。
(六)本实施细则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政策解读,咨询电话0831-7822766。若国、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宜宾市叙州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办公室(代章)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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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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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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