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3-10-18 10:16:38 来源: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 城市:浙江
- 颁发时间:2023-10-16
- 发文字号:奉建〔2023〕67号
- 发文机构:宁波市奉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
- 实施日期:2023-10-16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更好地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根据宁波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建发〔2023〕66号)以及《宁波市奉化区实施购房补贴工作方案》(奉建〔2023〕60号)文件精神,现将《奉化区实施购房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奉化区实施购房补贴暂行办法》
宁波市奉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
2023年10月16日
奉化区实施购房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促进合理住房消费,现根据《宁波市奉化区实施购房补贴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管理区域内,按规定申请享受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购房补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购房补贴政策,实施时间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购房人的购房时间,按下列标准认定: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购房人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的网上签约时间为准;
(二)购买二手住房的,以购房人在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的登记办结时间为准。
第四条 区住建局(房管中心)为本办法的牵头实施单位,负责做好购房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和货币发放等工作。
区财政局、征收办、人社局、资规分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购房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五条 自2023年10月1日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个人,可申请享受购房补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享受:
(一)购买商业办公用房的;
(二)购买人才公寓的;
(三)购买车库(车位)的;
(四)使用房票购房的;
(五)交易性质属于产权调换的;
(六)安置房首次进行销售的;
(七)直系亲属之间买卖住房的;
(八)申请本次购房补贴的住房,已享受区级人才购房补贴(人才落户奖励)政策的。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购房合同价款1%的货币补贴,但最高不超过4万元。
第七条 购买二手住房的,一次性给予完税价格(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依据)1%的货币补贴,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四章 申办流程
第八条 购房补贴以个人为申请主体。在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实施期限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可自2023年10月16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向区房管中心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一节 申请受理
第九条 申请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的,应当一次性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卡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二手住房购房补贴的,应当一次性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证书、契税证明及购房发票、银行卡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受理人员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当场告知受理与否的决定。申请材料需要更正或者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更正或者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节 资格初审
第十二条 区房管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购房补贴申请的资格初审工作,每周1次(每周第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初审结果推送至联合会审单位。
第十三条 经初审确认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区房管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同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三节 联合会审
第十四条 区征收办、人社局、资规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收到初审结果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购房补贴申请件完成房票购房区分、人才购房补贴(人才落户奖励)政策享受、二手房交易确认等相关情况的审核查验,提出意见书面反馈(加盖公章)。区房管中心根据联合会审单位反馈的意见,最终作出购房补贴发放与否的决定。
第十五条 未通过联合会审的购房补贴申请件,由区房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同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四节 补贴发放
第十六条 区房管中心应将准予发放的购房补贴情况登记汇总,每周一次上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下拨资金。区房管中心收款后,在次月底前以集中一次发放的形式,将可补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指定的账户。
第十七条 区房管中心应按照“一房一档”的要求,及时闭合购房补贴发放的相关资料,建档备查。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购买人为2人及以上的,应当按共有人数共同提出申请,自主协商确定其中一名共有人的账户,接收核准发放的购房补贴。
第十九条 在2023年10月1日之前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无论何种原因,在2023年10月1日之后进行合同撤销、变更的,均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
第二十条 按本办法规定已享受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原则上不予退房。因特殊情况确需退房的,应当全额退还购房补贴后,方可按相关规定办理退房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购房人属于人才政策享受对象的,本办法允许其申请享受本次购房补贴的所购住房,叠加享受市级人才购房补贴政策,但不得叠加享受区级人才购房补贴(人才落户奖励)、人才公寓优惠(人才落户奖励)政策。购房人依本办法规定提交购房补贴申请时,受理人员应当场进行告知并取得其书面的选择决定。
购房人所购的住房,经申请核准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因特殊情况转而申请享受区级人才购房补贴(人才落户奖励)、人才公寓优惠(人才落户奖励)政策的,必须全额退还已领取的款额后(由区房管中心出具退款证明),区人社局方可进行办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和实施购房补贴政策的具体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律予以问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房屋交易双方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的,将追缴其违法所得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申请办理地址为区房管中心窗口(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L区),咨询电话为0574-88689369、0574-88689367。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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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1571.9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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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1%
日期 | 指数 | 环比 | 同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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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