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持续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4-05-13 10: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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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广东
  • 颁发时间:2024-05-13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九部门
  • 实施日期:2024-05-13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结合我市当前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供地管理

  土地供应实行市级统筹,及时发布住宅用地供应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坚持净地出让、好地出让、纯地出让。坚持市场需求导向,合理确定单宗出让地块面积,优先安排优质地块供应。综合考虑项目实际需求及周边商业配套,合理设置规划条件,保障纯住宅项目用地供应。

  二、适度优化住宅用地配建要求

  除法律法规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宗地内需要建设的绿地、道路、养老托育、幼儿园等配套公服设施外,新出让住宅用地可以不再设置其它配建要求。属地政府按照规划要求,优先做好待出让土地相对集中区域的学校、医院等配套公服设施的建设,大力增加优质义务教育和医疗资源。

  三、优化容积率计算规则

  鼓励支持企业开发多样化、高品质住宅产品。新出让的住宅用地,住宅套内阳台的“折半”计容面积上限由套内建筑面积的18%提高至20%;取消对单个阳台的进深和面积限制;取消凸(飘)窗窗台与地面高差小于0.45米需计容的要求。出具规划条件时,为后续的建筑方案编制预留一定的弹性。

  四、实施土地出让价款分期支付

  对于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50%出让价款后,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发报建手续。付清剩余50%的出让价款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调整开竣工违约责任核算规则

  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竣工违约金标准由每日万分之三调减为每日万分之零点五,竣工违约责任核算时,以逾期竣工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核算违约金。已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本措施印发之日起(含当日),开竣工违约金标准按本规则执行。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可申请顺延开竣工时间。

  六、扩大保函覆盖面

  允许“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作为土地竞买保证金。允许企业出具自有资金购地承诺书替代购地资金审查报告。允许企业凭现金保函等额替换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

  七、精准满足项目融资需求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白名单”项目融资安排与支持。支持新增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纳入“白名单”。新增融资已覆盖项目整体完工费用的“白名单”项目,可按节点申请释放等额预售监管资金专项用于偿还新增融资本金利息。地方国企以适当方式收购保交房风险项目并推进建设的,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并可纳入城中村改造置换房源、保障性住房房源。

  八、合理优化企业税收缴纳机制

  税务部门根据企业房地产投资情况,科学评估企业资金压力,对符合税款延期缴纳条件的,经批准可延长税款缴纳时限。自然资源部门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对用途为城镇住宅、商服兼容的房地产用地,分别明确不同用途对应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为企业计算缴纳相关税费提供依据。

  九、鼓励支持住房“以旧换新”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购房人三方联动开展“以旧换新”活动,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展存量房产置换新房的活动。支持地方国企参与“以旧换新”活动,对收购市场存量房产用于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人才住房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十、加大公积金贷款购房支持力度

  调高公积金缴存余额计算倍数,整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交易“带押过户”。通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职工,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十一、落实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动态调整机制

  实施阶段性取消我市首套商品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政策。具体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

 十二、放宽购房入户政策

  在我市持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十三、居住公寓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标准

  对我市商务公寓等类住宅用于居民家庭住宅居住的,其水电气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解释,由各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公安局

                               佛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佛山市金融工作局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佛山监管分局

                                  2024年5月13日

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

1571.9

  • 0.13%
  • -0.91%
日期指数环比同比
2023.011569.9-0.97%-0.14%
2022.121572.1-0.92%-0.11%
2022.111573.9-0.12%-1.08%
2022.101575.8-0.20%-1.01%
2022.091579.0-0.02%-0.87%
2022.081579.3-0.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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