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2023-02-07 12:04:04来源: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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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辽宁
  • 颁发时间:2023-02-01
  • 发文字号:丹金发〔2023〕4号
  • 发文机构: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日期:2023-02-01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住房公积金

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丹金发〔2023〕4号

广大缴存职工、各开发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相关要求,切实维护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提升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支持力度,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经我中心研究,决定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受疫情影响办理缓缴公积金的企业职工,在2023年6月30日前申请公积金贷款和提取公积金,可视为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不受缓缴影响。

  2.缴存职工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再受12个月以上间隔时间限制,在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即可再次申请贷款。

  3.扩大公积金组合贷款合作银行范围。在与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合作开展组合贷款业务的基础上,增加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为新的合作银行,增加市场资金投放量,最大限度满足缴存职工贷款需求。

  4.为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助力企业发展,将冻结开发企业阶段性担保保证金比例由10%下调为5%。

  5.上述政策于2023年2月1日起执行。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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