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体系 2024-01-09 15:54:30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 城市:福建
- 颁发时间:2024-01-08
- 发文字号:闽政办〔2024〕1号
- 发文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
- 实施日期:2024-01-08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信用相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和省政府工作要求,积极拓展信用建设应用场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政务大数据应用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依托“数字福建”基础设施优势,按照“依法依规、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应替尽替”的原则,推行市场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办事流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数据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4年1月起,实现市场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福建)”网站免费申请获取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替代赴我省相关部门办理无违法记录证明。
三、适用范围
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根据市场主体申请,客观体现该市场主体一段时间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有无违法记录情况。
(一)市场主体范围。本方案所称市场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
(二)违法记录范围。本方案所称违法记录,是指我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驻闽机构、有关司法机关等对市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客观记载。除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市场主体违法行为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违法记录;市场主体行为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列入违法记录。市场主体刑事领域的违法记录,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三)实施领域范围。涵盖我省法院、发改、教育、科技、工信、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旅、卫健、应急、审计、林业、海洋渔业、市场监管、广电、体育、统计、国防动员、医保、地方金融监管、药监、税务、消防、气象、地震、烟草专卖等37个领域2020年8月1日以后的有无违法记录信息。
四、应用场景
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在省内的应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场景:
(一)金融方面。市场主体申请上市、挂牌、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银行贷款等场景。
(二)商务经营方面。市场主体参与招投标、产权交易,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等场景。
(三)行政管理方面。市场主体申请优惠政策、资金支持,参与评比表彰等场景。
五、任务分工
(一)归集违法信息。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有关中央驻闽机构、省法院、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按照职责分工,全量归集、补充完善和实时更新无违法记录证明需核查的信息,及时推送至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并对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牵头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责任单位:《违法信息归集任务分工表》涉及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上线查询系统。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发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查询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上线。持续做好平台和网站运维保障工作,确保能够安全、稳定、高效提供专项信用报告出具、真实性验证等服务。市场主体实名登录“信用中国(福建)”网站,选择相应时段、部门(领域)进行申请,可免费、便捷查询、下载自身专项信用报告。(牵头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责任单位:省经济信息中心、大数据公司)
(三)实现应替尽替。2024年1月起,逐步引导市场主体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有序衔接新旧做法,已经出具和提供的无违法记录证明同样具备法律效力。2024年3月1日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全面推行市场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37个领域的部门不再单独出具或要求提供无违法记录证明。市场主体确需证明2020年8月1日之前有无违法记录的情况,仍按原渠道向相关部门申请出具证明材料。(牵头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责任单位:《违法信息归集任务分工表》涉及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发挥作用,统筹推进、跟踪了解、督促检查方案落实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宣传培训、政策解读,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有利于推行市场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违法信息归集任务分工表》涉及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压实部门职责。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市场主体违法记录信息“谁生成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信息归集共享、信息核对纠错机制,全力支持推行市场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息等行为,对因信息迟报、漏报、瞒报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地各相关部门工作推进情况纳入省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督导指标体系进行考核。(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违法信息归集任务分工表》涉及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强化权益保护。市场主体对自身专项信用报告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经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流转至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对本部门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反馈至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统一向市场主体作出说明或重新出具专项信用报告。(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违法信息归集任务分工表》涉及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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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1571.9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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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1%
日期 | 指数 | 环比 | 同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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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
- 1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
- 2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 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十四五”营商环境和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
- 5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
- 6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房地产中介行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
- 7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筑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8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的实施方案》
- 9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告
- 10《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