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住房保障方式问题
对住房保障的方式,社会上有许多议论。目前的保障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实物保障,即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实物保障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应住房、棚改安置住房,以及部分地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另一种是货币补贴,即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支持其在市场上租赁适当的住房。我的看法,现阶段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大规模建设保障性住房是必要的。对现有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可以适当归并:一类是公共租赁住房,另一类是共有产权住房。
(一)当前大规模建设保障性住房十分必要
前些年,在实施住房保障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多数城市适合中低收入家庭需要的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一些困难家庭领取了租赁补贴,无法在市场上租到合适的住房;也有的住房困难家庭因租不到房子而领不到租赁补贴。另外,最近几年,通过棚户区改造,小户型旧住房大量减少,新建住房中小户型也较少。部分居民虽有多套住房,但目前尚未形成鼓励居民出租多余住房的政策环境,且有的第二套住房距离城市中心区域较远,中低收入家庭与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难以承担交通成本,很难转化为城市住房租赁市场的现实房源。据统计测算,2010年底,我国至少有10%的城镇家庭的住房不成套。“十二五”期间,每年新增城镇人口1500万左右,其中的新就业职工和常住外来务工人员积累少,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弱,住房困难问题十分突出。从这些情况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规模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必要的。
也要看到,与实物保障方式相比,货币补贴(租赁补贴)方式具有即期投入小、补贴效率高、操作灵活,便于退出等优势。但前提条件是,市场上可以出租的小户型房源充足。经过一个时期的大规模建设,住房市场供求关系趋于稳定,小户型租赁房源充足,就可以适时减少保障房建设量,逐步转为以租赁补贴为主。
(二)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设计
目前,租赁型保障房主要有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我认为,这两类租赁型保障房可以合并为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营,实行“市场定价(或叫准市场价)、分档补贴、租补分离”的运行机制。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区别,主要在于享受租赁补贴的多少。
一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在建设过程中,不再区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既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通过政策引导,吸引包括民间资金在内的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为提高运营效率,运营管理主体可以与建设主体相分离。
二是,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具体定价时,要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价格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三是,根据承租人的家庭收入水平,分档给予租金补贴。将保障对象依收入水平划分为几个档次,家庭收入越低,补贴越多。对收入较高的家庭,补贴较少或不补贴。如北京市前不久公开征求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的意见。他们考虑,按收入水平分6档给予补贴,最高租金补贴占房屋租金的比例达95%,最低10%。
四是,租赁服务和政府补贴分别实施、平行操作、有机结合。具体操作中,受托运营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日常运营和管理,按市场机制运营,依规定标准收取租金。政府(或用工单位)向承租人发放的租赁补贴,专项用于支付房租,可以直接划到受托运营机构或出租人的账上。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也可以到市场上租赁相应标准的住房,并申请租赁补贴。
这样做,一是基本保证了投资建设和运营机构的合理收益,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参与; 二是体现了差额补贴原则,承租人困难程度不同,补贴程度也不同, 较好地体现了政策的公平性;三是政府对保障对象的补贴由暗补变明补,有利于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补贴金额,形成退出机制。同时, 政府提供租赁补贴,引导社会资金和社会房源参与,在建房上可以少投入,这样就能将一次性大投入变成分期性小投入,有助于减轻即期财政压力。
今后,公共租赁住房将成为保障性住房发展的重点。为了保证公共租赁住房可持续运行,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如,研究建立长期低息贷款政策;在合理的建设和经营周期内给予税收优惠;配套建设部分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经营管理,以平衡资金;如何保证项目本身有稳定的现金流,使建设投入有合理的回报;如何设定投资回收或投资退出渠道,稳定投资者的预期等。
(三)建立共有产权保障房制度
有人把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部分地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归纳为购置型保障房。依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满5年上市交易时,政府收缴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实际上,增值收益收缴比例难以确定,在实践中,多数地方规定收缴50%到90%,收缴比例较低的地方,购房人上市交易仍存在一定牟利空间。还有的地方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不得将所购保障房上市交易,实行政府回购、封闭运行,由政府根据购买价格,考虑物价、折旧、利息等因素回购,安排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这样做,有利于消除牟利空间,但也会带来其他问题。购房人出了资,却无法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相应增值,这可能导致保障对象不愿出资购房,从而增加租赁性保障房的供应压力。
从本质上看,购置型保障房包含了一定的政府补贴(包括土地出让收益和各项税费减免等)。我认为,凡是政府补贴,都应该量化。在量化政府补贴的基础上,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可以并轨,统一称之为共有产权保障房。实行共有产权,以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准市场价格作为参照,个人购买的价款占准市场价格的比例为个人产权份额,其余部分量化为政府产权,这样,就可以准确界定每个地段购置型保障房的产权比例。所谓“准市场价格”,主要是指运作机构或者开发商利润按照不高于3%进行控制,有别于一般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共有产权保障房上市转让时,转让所得由双方按产权份额分配,政府优先购买对方的产权份额。这样,也可以不再限制5年之后才能上市转让。
购置型保障房实行共有产权的好处,一是以准市场价格作为核定产权份额的基础,量化了政策优惠,明晰了权利关系。二是给购房人一个选择的机会,允许逐步购买政府持有的产权份额,直至取得完全产权,有利于调动保障对象的积极性。三是减轻了政府的即期财政负担,也容易形成退出机制。四是既能保护购房人合理投资(购房实际出资)利益,又能防止住房保障过度转化为财富,消除牟利空间。
(四)一定条件下允许公共租赁房转化为共有产权保障房
在共有产权保障房政策比较完善的情况下,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居住满一定年限,仍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本人有购房意愿的,可以允许其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有关规定,购买一定的产权份额。但产权份额不能太低,至少应60%以上。这样做,既可以满足保障对象收入条件初步改善后,购买部分产权乃至完全产权的愿望,也有利于鼓励保障对象为改善自身住房条件而努力,还有利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但前提是,承租人自愿,不得强卖,不得因是否购买部分产权份额而改变保障规则和顺序,不得因出售部分产权而推卸政府的投入责任。当然,各地也要保有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避免陷入“建了卖”、“卖了建”的无序循环。
(五)区别对待棚户区改造和拆迁安置对象
棚户区和老旧小区居住人员复杂,拆迁安置时应区别对待。有些家庭随着收入提高,已经在他处购买了商品住房,不属于保障对象。对于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按条件分别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共有产权房给予保障。对于不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