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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24年8月23日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与房地产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交纳会费是会员的义务。根据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交纳的会费,用于围绕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合理支出,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三条 本会会费执行以下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15万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5万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2万元;

(四)单位会员每年4000元。

第四条 交纳会费的期限和办法:

(一)会费原则上按届(五年)一次性交纳;

(二)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当选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按会费标准交纳本届会费;

(三)会员接到交纳会费的通知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按会费标准交纳本届会费;

(四)换届以后按规定程序增补的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应在接到当选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本届实余年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届中新入会的会员,应在接到入会批准通知后的30 个工作日内按本届实余年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费由本会统一收取,交秘书处管理。秘书处收到会费后,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于10 个工作日内寄给交费单位。

第六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按照本会章程和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七条 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履行的义务,无故超过两年未按规定交纳会费的,自动丧失会员及其在本会所任职务的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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