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捐赠奖励办法
为促进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鼓励和表彰热心于环境保护事业并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作出捐赠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捐赠资金、物品设备、环保设施,赞助开展环保活动,共同开展环保项目者,我会均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每年在中国环境报和中国环境年鉴上公布所有捐赠者名单。
二、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1、捐赠永久性基金:
(1)捐赠人民币累计50万元(含)以上的团体、单位及捐赠 人民币累计10万元(含)以上的个人:
· 可参加理事会或聘为我会顾问及其它荣誉职务;
· 视情举行新闻发布会或举行捐赠仪式;
· 颁发金质纪念牌和证书;
· 在互联网上公布捐资数额,刊登捐赠方简介和捐赠者照片。
· 对捐赠数额巨大的我会将做特别介绍。
(2) 捐赠人民币累计10万元(含)以上的团体、单位及捐赠 人民币累计1万元(含)以上 的个人:
· 我会将举行捐赠仪式;
· 颁发银质纪念牌和证书;
· 在互联网上公布捐资数额,刊登捐赠方简介和捐赠者名单。
(3)捐赠人民币累计5万元(含)以上的团体、单位及捐赠5 千元(含)以上的个人:
· 颁发铜质纪念牌和证书;
· 在互联网上公布捐资数额和名单。
(4)捐赠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团体、单位及捐赠 5000元以下的个人:
· 颁发感谢信、证书;
· 在互联网上公布名单。
(5)集资主导者,按基金会筹资管理办法给予奖励。
2、捐赠永久性专项基金:
(1)为某奖项或活动捐赠人民币累计100万元(含)以上者:
· 可吸收一名捐赠者代表参加理事会;
· 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捐赠仪式;
· 按捐赠者意愿设立奖项和奖杯;
· 颁发金质纪念牌和证书;
· 在互联网上公布捐赠数额,刊登捐赠方简介和捐赠者照片。
· 对捐赠数额巨大的我会将做特别介绍。
(2)为某奖项或活动捐赠人民币累计在50万元(含)人民币 以上者:
· 我会将举行捐赠仪式;
· 按捐赠者意愿设立奖杯;
· 颁发银质纪念牌和证书;
· 在互联网上公布捐资数额,刊登捐赠方简介和捐赠者名单。
(3)为某奖项或活动捐赠人民币累计在10万(含)元人民币 以上者:
· 颁发铜质纪念牌和证书;
· 在互联网上公布捐资数额和名单;
(4)为某奖项或活动捐赠人民币累计10万元人民币以下者:
· 颁发纪念牌和证书;
· 在互联网上公布名单。
(5)集资主导者,按基金会筹资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3、奖励审批:
凡聘为副理事长、顾问及其他荣誉职务者,由秘书长报理事长审批;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进入理事会的理事由秘书长按程序办理。
三、附则:
本办法属本会内部的管理办法,已经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 自1998年10月3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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