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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3-03-29 15:10:48来源: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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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19日,《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9〕8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的背景依据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厅在征询省有关厅局、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部分市场主体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招标投标活动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技术负责人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信用信息的组成部分有哪些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注册登记(备案)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企业社会贡献度(包括吸纳本地就业人数、年度纳税等);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注册信息、执业信息等。基本信息以省系统企业及个人相关数据为基础,其他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归集。

  优良信用信息:企业和个人的优良信用信息可以由企业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各级建筑市场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单位,依据信用评价标准及奖励表彰等良好行为事实,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经审核、确认等程序完成信用信息的归集。

  不良信用信息: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各级建筑市场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单位,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各类执法检查和督查活动、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事故安全生产条件复核以及群众举报、书面及网上投诉等途径,依据处罚通报等不良行为事实,对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系统录入、审核、确认等程序完成信用信息的归集。

  四、什么情况下会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信用信息的公开时限是多久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四)对“黑名单”企业,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六、如何落实监督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和大数据监测的检查方式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推送(上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于应推送(上报)而未推送(上报)或未及时推送(上报)信用信息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予以追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用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及其变更、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应对异议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

  解读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咨询部门:建筑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颜大为

  联系电话:0551-6287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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