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9 16:40:40来源: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四川省物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管理,是指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分级管理,并依据量化分级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物业服务机构指派负责物业项目服务管理活动的责任人。
第四条(职责划分)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区(市)县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具体实施。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能范围内对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作出的有关决定,报经所在地区(市)县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确认后,由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纳入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条(管理平台)成都市智慧物业服务管理平台记录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信用分数和信用等级。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成都市智慧物业平台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并及时对基本信息进行维护。
第六条(管理原则)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信息共享) 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社区发展治理、发展改革、市场监督、城管执法、应急管理、财政、税务、金融、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等党政部门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分类
第八条(信息构成)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组成。
(一)基本信息
1. 物业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是指机构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注册信息、业绩信息、物业服务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等信息;
2. 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是指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明、所在机构和项目、从业状况等信息。
(二)良好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我市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信息,以及其他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三)不良行为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我市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经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认定的有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行为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量化分级
第九条(记分规则) 信用得分=基本信息分值+良好行为信息分值-不良行为信息分值。
机构行为信息分值是机构和项目负责人行为信息分值折算分值的总和,其中项目负责人行为信息分值折算分值=项目负责人行为信息分值/机构在本市在管项目数。
第十条(基础分值) 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新建信用信息的,以60分作为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基础分记分,人员信息、经营业绩等信息作为机构基本信息附加分;从业时长、学历信息、专业能力、服务信息、政治面貌等信息作为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附加分。
第十一条(等级划分)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分为A(A++、A+、A)、B、C、D四等六级。根据信用记分分值由高到低划分如下:
A++级:信用量化分值90分(含)以上,信用等级为优秀;
A+级:信用量化分值80分(含)至90分的,信用等级为优良;
A级:信用量化分值70分(含)至80分的,信用等级为良好;
B级:信用量化分值60分(含)至70分的,信用等级为合格;
C级:信用量化分值50分(含)至60分的,信用等级为一般失信;
D级:信用量化分值不足50分的,信用等级为严重失信,纳入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将结合实际对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二条(“黑名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行为发生地区(市)县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核实并按要求报送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列入“黑名单”的决定,其信用分值和等级显示为“50分以下”和D级。
(一)物业服务机构或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存在过错并承担相关责任,通过国家机关认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物业服务机构及其在管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并经司法机关或相关管理部门确认物业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三)物业服务机构或项目负责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履约服务,发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较大事件,或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因物业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过错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作出物业服务机构或项目负责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生效后,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拒不履行,并进入执行程序的;
(五)物业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经司法机关或相关管理部门确认的;
(六)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机构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经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仍不退出的;
(七)新聘物业服务机构未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强行进驻物业管理区域,经相关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八)物业服务机构或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因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被刑事处罚的;
(九)物业服务机构或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防火、防汛、防疫、地震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履职不到位以致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十)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他人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十三条(采集主体) 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机构自主诚信申报、系统自动采集、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采集或其他行政部门信息共享,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采集。
区(市)县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处理业主反映问题的情况对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记分。
第十四条(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自行诚信申报。基本信息实行日常动态管理,有关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变更信息。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基本信息,并上传诚信承诺书等相关资料。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执业的,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在信用信息系统中分别填报母(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基本信息,上传诚信承诺书等资料。
物业服务机构超期申报基本信息的,超期之日至申报之日期间的信用等级将被认定为C级,并在信用档案中记录;长期未申报基本信息的,由相关部门查实后采集录入信用信息系统,超期之日至录入之日期间信用等级被认定为C级,并记减相应信用分。
第十五条(采集依据)信用信息的采集以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出具的决定文书、物业服务行业组织作出的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书面材料,以及其他经确认的信息材料为依据。
第十六条(采集时限) 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良好行为信息应当于相关证明材料生效之日起30日内自行申报,或由相关部门、司法机关推送,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推送的信息进行审核,超期申报不予认定。
不良行为信息由失信行为发生地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在决定文书或确认的信息材料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或由相关部门、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推送,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推送的信息进行审核。不良行为信息对应的扣分事项、扣分标准和救济途径将通过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告知。
第十七条(测评结果采集) 业主满意度测评和街道(社区)评价结果与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挂钩,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在对测评结果确认后予以相应记分。
第十八条(信息公示) 经审核录入的信用信息应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的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处理。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申报的基本信息于公示首日生效。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发布
第十九条(动态管理) 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其信用记分情况的变化动态变更。信用系统每日自动更新并发布上一日评价的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每季度自动更新并发布上个季度的平均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结果发布)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结果,并交换至成都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省住建厅物业服务机构信用管理系统。加强与“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通过“天府市民云”及相关渠道,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
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定期将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情况通报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在招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公开期限)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物业服务机构基本信息长期公开,物业服务机构注销的,不再公开;
(二)项目负责人姓名、所在物业服务机构及负责项目名称在任职期间公开;
(三)良好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
(四)不良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但列为“黑名单”的自整改核实之日起公开期限为1年;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到期后转为信用信息档案长期保存。
第二十二条(信息查询) 物业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可以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打印信用记分、信用等级、信用档案等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信用信息系统直接查阅。
第六章 信用预警和修复
第二十三条(信用预警)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对被评为信用C级的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发出信用预警信息,对被评为信用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发出失信惩戒告知信息。
第二十四条(信用修复)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对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出具书面整改材料要求其整改的,不良行为信息公示后,信用记分立即生效,但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并经区(市)县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确认的,可对信用分数进行相应修复。
第二十五条(异议修正) 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对信用信息记录或信用记分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申请,经采集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异议核查期间的信用记分及信用等级不变。
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重复对同一事项提出异议申请的,或公示期满后提出异议申请的,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黑名单”到期修复) 被列为“黑名单”的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整改到位,经区(市)县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核实后,自整改核实之日起满1年,且未再次发生第十二条情形行为的,可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失信修复申请,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调整其信用信息记录。
第七章 信用信息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结果应用原则)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库,建立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推动形成优胜劣汰、失信失业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依法履约、守信经营。
第二十八条(结果公示) 物业服务机构应于每季度前10日内在服务项目物业客服中心显著位置对上一季度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平均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等情况进行公示。被列入D级的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应当直接公示最终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应当直接公示信用分值和等级为“50分以下”和D级
第二十九条(人员聘用) 物业服务机构可以优先聘用信用良好的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条(对A+、A++级的激励) 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信息记录、信用得分、排名或信用等级对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分类标注监管状态,予以差异化监管。 对A+、A++级的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对物业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
(二)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三)在行业网站、新闻媒体等公示推介;
(四)推荐物业服务机构或项目负责人参加相关评优评先活动;
(五)优先推荐物业服务机构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社区公共服务项目;
(六)在物业服务管理、维修资金相关业务办理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七)在选聘专业人才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八)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对A、B级的监管) 对A、B级的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实施常态化监管。
第三十二条(对C、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惩戒) 对C、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重点监管,列入动态检查重点对象;
(二)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三)约谈物业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四)加大对其承揽物业服务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
(五)不得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在物业服务管理、维修资金相关业务办理中,予以从严审查。
同时对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还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物业服务机构在信用修复完成前,不得在本市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活动;
(二)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财政、税务、金融、公安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物业服务机构及个人给予相应的联合惩戒;
(三)停止执行惩戒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或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申请不予批准;
(四)通报物业服务分支机构母(总)公司注册地所在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五)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三十三条(在物业服务机构承接项目中的应用) 可以将物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纳入物业服务机构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重要评价指标。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物业服务机构在投标当日往前一年的信用评价得分不得低于B级。
我市承接物业服务机构选聘招投标工作的招投标相关机构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与我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主动查询并使用物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
第八章 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管理对象责任) 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获取信用加分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撤销,并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扣分。
第三十五条(工作人员责任) 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权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其他管理人的监管) 其他管理人信用信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对其他参与主体的监管) 业主、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专业经营单位、物业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等物业服务活动参与主体的信用评价办法由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会同社治委、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量化标准的调整) 市住建局每年对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息量化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量化标准进行修订与优化。
第三十九条(与四川省等级的衔接) 本办法的A++、A+级分别对应《四川省物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简称《四川省办法》)AAA、AA级;A和B级对应《四川省办法》A级;C级对应《四川省办法》B级;D级对应《四川省办法》C级。
第四十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