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鹤2022-04-15 17:02:47来源:中房网
中房网讯(高鹤/文)4月14日,广东省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消息,日前,惠城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印发了《惠州市惠城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2年惠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执法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明确从今年3月起到7月底,惠城区将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物业服务企业11类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2年惠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执法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将重点查处以下11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行为:
(一)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二)物业服务企业未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及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未开展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检查生活垃圾分类;未劝阻不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未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和分类标准、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周边清洁;未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
(三)擅自砍伐、迁移树木;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或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擅自改变公共建筑或公用设施,或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四)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五)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逾期不移交有关资料给业主委员会;
(六)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七)建设单位不移交、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给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八)业主委员会职务终止后未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及时将有关财务、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
(九)损坏或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行为;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十)住宅小区内装修建筑垃圾未按要求处置;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
(十一)住宅小区内其他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目前,惠城区已对756个物业服务住宅小区完成了前期摸排工作。接下来,区城管执法局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住宅小区物业执法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全力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市民对居住环境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