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14 16:39:51来源: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系统推行“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建法〔2017〕341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双随机”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公司、中介服务门店、网络平台等渠道)及其分支机构。
二、检查方式
市区范围内经纪机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各县范围内经纪机构由各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本辖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情况、日常管理主要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于12月3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业发展中心。
三、检查内容
1、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从事相关业务;
2、房地产中介机构相关证照、从业人员资格证、业务流程、服务事项、收费内容、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未按要求对外进行公示;
3、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4、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5、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
6、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
7、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8、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
9、其它存在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
四、检查时间
2021年11月29日-12月3日。
五、相关要求
(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围绕检查内容认真组织好自查工作,按照检查内容提供相关资料,自觉接受检查。
(二)我局将对本次房地产经纪机构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及从业人员,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