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17 10:24:53来源:宁波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事项名称】
公共信用修复
【设定依据】
1.《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财金〔2018〕671号)
2.《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转发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发改信用〔2019〕67号)
3.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及进一步做好我 省公共信用修复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信用办〔2019〕9号)
4.《宁波市信用宁波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公共信用修复有关工作的通知》(甬信用办〔2019〕14号)
【修复条件】
1.申请人不属于严重失信主体;
2.申请修复的不良信息不属于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3.行政处理决定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4.原则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已满1年及以上;
5.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注: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
1.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2.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3.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申请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
1《信用修复申请表》3份
2《信用修复承诺书》3份
3《宁波市信用修复培训登表》3份
4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营业执照、登记证件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6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的佐证材料1份
【办理地点】
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庄桥站路88号3楼
【办理机构】
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工管理科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时间】
3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
0574-87202616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nbjb.gov.cn/)“政务公开-通知公告”栏查询下载。
【政策依据】
序号文件名称
1《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财金〔2018〕671号)
2《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转发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发改信用〔2019〕67号)
3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及进一步做好我省公共信用修复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信用办〔2019〕9号)
4《宁波市信用宁波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公共信用修复有关工作的通知》(甬信用办〔2019〕14号)
【表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