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网讯(刘敏/文)中骏集团和中骏高管联合公布强制执行股份押记及委任中骏商管股份的接管人公告。
该公告称,于2023年7月4日,中骏作为借款人与银团作为原有贷款人订立由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协调的融资协议,据此,该等银行同意向中骏授予约2.554亿港元及8910万美元的多批次定期融资,惟须受融资协议条款所规限。中骏在融资协议项下的负债及责任以中骏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乐景环球有限公司持有的5.04亿股中骏商管股份(占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其已发行股本约26.0%)向该等银行的抵押代理作出的押记作抵押。
公告表示,中骏未能根据其于2021年3月22日订立的银团贷款协议支付已到期的分期本金及利息。这构成交叉违约,并引发融资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于2023年12月15日,乐景接获抵押代理的通知,当中载述(1)于强制执行通知日期,中骏未能偿还加速到期及缴款通知书项下要求缴纳的款项。因此,于强制执行通知日期,根据融资协议作出的两批贷款的未偿还本金额仍分别为2.554亿港元及8910万美元,连同应计利息分别为约1328.18万港元及487.86万美元;(2)于强制执行通知日期,融资协议项下已发生违约事件,其仍然持续存在,且尚未获豁免;及(3)根据相关抵押协议的条款,股份押记已可强制执行。
此外,乐景于2023年12月18日获抵押代理告知,富事高咨询有限公司的周伟成及FTI Consulting (BVI) Limited的AaronLuke Gardner已获委任为托管账户及押记股份的共同及个别接管人;乐景已无权行使押记股份所附带的投票权,而抵押代理或该等接管人将有权行使或指示行使任何押记股份所附带的投票及其他权利。
中骏正持续评估该等银行及╱或抵押代理就抵押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已採取或将采取的行动在法律、财务及营运方面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上文所载就中骏集团的资产委任该等接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