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网讯(刘敏/文)1月3日,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旭辉集团”)公告称,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受到上交所债券业务自律处分。
公告显示,上交所决定对旭辉集团及时任董事长陈东彪,时任总经理林峰,时任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杨欣予以通报批评。旭辉集团在2020年5月至2022年6月期间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并未能按法定时间,即2023年4月30日前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而是直至2023年6月30日才进行披露,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发行人、陈东彪、林峰、杨欣提出异议理由。
一是控股股东核数师追加审计程序;二是积极采取措施减少相关影响。一方面,发行人在2023年4月披露《2022年度业绩快报公告》《无法按时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等,及时向投资者传递公司经营及财务情况。另一方面,在旭辉控股前任香港核数师辞任的情况下,发行人在旭辉控股统一安排下及时改聘2022年度审计师,2022年年度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发行人前期披露的业绩快报并无差异。
对此,上交所认为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相关纪律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计入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