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2024-01-04 10:44:22 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出台背景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积极作用,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系统整合,同时借鉴部分城市经验做法,经过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环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三)《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第30号);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
(八)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
(九)《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省建金〔2018〕115号)。
三、主要内容
《提取办法》共六章36条,包括总则、提取情形、提取条件时限和额度、业务办理、监督与罚则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基本原则
遵循房住不炒、租购并举、公平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二)明确提取范围
《提取办法》第五条规定了住房消费类的提取情形,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以下简称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本市租房自住;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提取办法》第六条规定了注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包括: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三)规范和完善相关提取政策
1.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重点支持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购建自住住房等住房消费需求。
2.全面梳理和系统整合提取条件、时限和额度,罗列各提取情形。
3.明确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以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明确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不应大于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四)规范提取业务的办理和审核
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允许按月提取,可减轻职工还贷压力。
2.简化死亡提取业务办理材料,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余额在5万元以内且不存在继承公证、订立遗嘱、遗赠情形的,法定继承人可免提供继承公证书。
3.提取业务的办理采取“承诺+授权”的方式。
(五)加强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提取办法》第五章明确对职工伪造变造材料、虚构事实等违规提取行为的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记载失信记录等。
四、相关问题解答
(一)关于《提取办法》实施的问题
1.《提取办法》何时施行?
答:《提取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2.《提取办法》施行后是否会影响原已办理的提取业务?
答:《提取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职工曾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可按原提取相关规定继续提取;若在本办法实施后更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即在《提取办法》实施日期前已办理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以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在提取房屋产权未发生变更、额度未提取完毕,已生效未停止的提取仍会继续自动划账;自动划账已终止的,同一套房屋须再次办理提取的,仍可按原规定继续提取。若在实施日期后以新房屋进行提取的,则按《提取办法》规定执行。
(二)关于购买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问题
1.购买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两者有何区别?
答:购买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是两个不同的提取情形,两者的提取时限、提取额度等规定均不尽相同。
(1)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应当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购买日期起一年以内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应当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且提取后个人账户余额应当留存不低于500元整。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应当在贷款偿还期内提出申请。允许按月提取,每次提取应间隔1个月以上。贷款结清后,如住房未出售且额度未提取完毕的,可在结清后一年以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额度应当不超过该套住房还款本息,且每次提取后个人账户余额应当留存不低于500元整。
2.什么情况可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什么情况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答:职工购房后,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其中一种情形进行提取。
情况一:在本市购房
(1)全款购房:可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2)使用纯公积金贷款购房:2024年3月1日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以下简称公积金冲还贷),2024年3月1日前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未办理公积金冲还贷的,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3)使用纯商业贷款购房: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4)使用组合贷款购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下同):2024年3月1日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同时办理公积金冲还贷,在公积金冲还贷后个人账户仍有余额且提取额度未提取完毕的,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2024年3月1日前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未办理公积金冲还贷的,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情况二:在异地购房
(1)全款购房:可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2)使用纯公积金贷款购房: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3)使用纯商业贷款购房: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4)使用组合贷款购房: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3.在贷款未发放前是否能先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再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答:不可以,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办理。
4.在本市已办理公积金冲还贷的,还能否以该住房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答:分两种情况:
情形一:使用纯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无法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情形二:使用组合贷款购房的,在公积金冲还贷后个人账户仍有余额且提取额度未提取完毕的,在公积金冲还贷协议成功生效后可以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即公积金冲还贷成功还款一期后可申请。另外,每次提取,须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5.职工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在购房贷款结清后是否还能继续提取?
答:2024年3月1日后,职工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首次申报提取的,在购房贷款结清后,如住房未出售且额度未提取完毕的,可在结清后一年以内再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一次。
6.要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还款利息部分,应如何办理?
答:应在贷款还款期间或贷款结清后一年以内提出申请,需提供公积金管理部门或银行出具的还款利息证明(该证明须包含借款人的姓名、证件号码、贷款总额、贷款地址、贷款是否还清、还贷利息的总额等信息)。以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利息申请提取的,可无需提供还款利息证明。
(四)关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问题
1.什么情况可办理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答:翻建自住住房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并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自住住房是指住房危险性鉴定已达到C级或D级的,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装修、装饰等都不属于大修自住住房范畴。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何时提出提取申请?提取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自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应当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其中涉及装修部分的支出不计入可提取额度),且提取后个人账户余额应当留存不低于500元整。
(五)关于租房提取的问题
1.租住异地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能否提取?
答:不能,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在本市租房自住的,方可提取。
2.职工租住公寓、自建房等用于自住,是否可以申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参照租住商品住房提取进行申报。
3.如何理解“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规定?
答:“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是指职工在本市开设个人账户满3个月且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4.如何理解“按年提取”和“按月提取”?
答:按年提取,是指一个提取年度内可申报提取一次,一次可提取当年度12个月的可提取额度,每次提取应间隔12个月以上。
按月提取,是指一个提取年度内每月可申报提取一次,每次提取应间隔1个月以上,一个提取年度内可多次提取,每次提取可申报至当月,不得重复申报。
5.同一提取年度内,选择“按月提取”办理首次提取后,再次办理时能否选择“按年提取”?
答:不能,同一提取年度内,职工只能选择按年提取或按月提取其中一种方式办理,不能更换提取频次。
6.职工租房提取后还有剩余可提取额度,下次再办理租房提取时能累计吗?
答:不能,根据《提取办法》第十条,已申报提取的剩余额度不计入下次申报的可提取额度中。
7.职工租房提取时,只提取了其中几个月的租金(额度),下次申报时能否再重新申报提取未提取月份的公积金?
答:提取不往前追溯。
例:职工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租赁住房,2023年12月办理提取时,申报提取2023年8月、10月、12月的租金,下次申报提取时,不得再申报提取2023年7月、9月、11月的租金。
8.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中的“月租金”和“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之间有什么关系?
答:多孩家庭(指现有三个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以职工提供的亲子关系佐证材料核定)租住商品住房的,在月租金不超过月最高可提取额度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合共的可提取额度以实际房租支出核定;月租金超过月最高可提取额度的,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
例一:职工和配偶是多孩家庭,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在本市租住商品住房,月租金为3000元,不超过我市2023年度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月最高可提取额度5447元,则双方合共每月可提取额度为3000元。
例二:职工和配偶是多孩家庭,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在本市租住商品住房,月租金为6000元,超过我市2023年度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月最高可提取额度5447元,则合共每月可提取额度为5447元。
(六)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的问题
1.如何理解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中的“既有住宅”?符合什么条件才能以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产权,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含)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自建房、别墅加装电梯不属于可提取范畴。
2022年1月1日后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对拥有产权的既有住宅实施加装电梯,并符合本市加装电梯相关规定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何时提出提取申请?提取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符合规定的,应当自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
职工及配偶累计提取额度应当不超过所分摊的用于支付加装电梯的费用,具体分摊的费用按职工提供的出资佐证材料核定,产权人可自行协商确定各自的可提取额度,且提取后个人账户余额应当留存不低于500元整。
(七)关于注销提取的问题
1.未达到法定年龄提前退休的,能否办理注销提取?
答:在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退休凭证后,可提出申请。
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办理提取时什么情况可免提供公证书?
答:已故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在5万元以内且不存在继承公证、订立遗嘱、遗赠情形的,法定继承人提供职工的死亡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即可。
(八)关于提取范围、提取条件的问题
1.职工在异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答:在异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为职工夫妻其中一方的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可以申请提取。
2.购买写字楼、商铺可以办理提取吗?
答:购买写字楼、商铺、商用公寓、车位等非住宅的,不属于可提取范畴。
3.职工在非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自住住房,其配偶(未登记一方)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分下列多种情况:
情况一:婚前全款购房
非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应依法认定产权登记上确认的所有权人,对住房不拥有所有权的职工不能以该房屋提取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即未登记一方不能以此进行提取。
情况二:婚前贷款购房
(1)在2024年3月1日前已办理提取的住房,按原提取规定执行,即未登记一方不能以此进行提取。
(2)在2024年3月1日前未办理提取的住房,按《提取办法》规定执行:
①使用纯公积金贷款购房:已办理本市公积金冲还贷的,只能用于公积金冲还贷,不能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未办理本市公积金冲还贷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②使用纯商业贷款购房:职工及其配偶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③使用组合贷款购房:已办理本市公积金冲还贷的,在公积金冲还贷后提取额度未提取完毕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未办理本市公积金冲还贷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4.当提取的住房产权发生变更时(包括住房出售、产权灭失等),是否可继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当职工及配偶不再拥有提取住房的所有权,不允许继续以该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5.如何理解《提取办法》第十八条中的“职工同时符合多种住房消费情形的,仅可用一种情形申请提取”?
答:即职工同时符合《提取办法》第五条中多种住房消费情形的,仅可以一种情形申请提取;有多套住房符合同一提取条件的,同一时间段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用于提取。
(九)关于提取时限、提取额度的问题
1.每次提取是否有提取时间间隔的规定?
答:职工以同一种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的,每次提取应当满足相应的时间间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不包括公积金冲还贷)、在本市租房自住的按月提取,应当间隔1个月以上,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在本市租房自住的按年提取等其他住房消费情形的,应当间隔12个月以上。
2.提取的住房有多名产权人,提取额度是如何划分的?
答:提取的住房有两名及以上产权人且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计算,没有明确份额的原则上均等计算。
3.职工现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仍符合提取条件且额度未提取完毕的,能否更换提取情形或住房进行提取?原提取住房的剩余可提取额度如何处理?是否能累加或者再次提取?
答:根据《提取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职工已申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仍符合提取条件且有剩余可提取额度,职工申请以不同住房或不同提取情形提取时,应当重新核定个人可提取额度,原已申报提取住房的剩余可提取额度既不进行累加,也不可再次提取。”
例:职工正在以住房A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在此期间又使用商业贷款购买住房B,但住房A未还清贷款仍在职工名下且额度未提取完毕,若职工申请以住房B进行提取,那么日后不能再申报提取住房A的剩余可提取额度,且在核定住房B的可提取额度时,住房A的剩余可提取额度不会进行累加。
(十)关于业务办理、业务审核的问题
1.提取材料中的佐证材料,具体是指什么?
答:(1)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租金缴纳佐证材料,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凭据、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支出凭据等能够明确租金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2)婚姻状况佐证材料,是指结婚证、户口簿、离婚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等能够明确职工婚姻状况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3)亲子关系佐证材料,是指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离婚协议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合法收养文书等能够明确抚养、收养三名及以上未成年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
(4)出资佐证材料,是指业主签字的费用分摊明细等能够证实加装电梯费用分摊情况的证明材料。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佐证材料,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材料。
(6)亲属关系佐证材料,是指结婚证、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等能够明确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2.职工不便本人亲自到场办理提取的,是否可委托他人办理?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可以,职工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提取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提取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同时提供监护证明文件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十一)其他问题
1.对于违规提取行为,公积金中心会如何处置?
答:公积金中心发现职工存在违规提取行为的,将限制其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其中,提取未支付的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后解除限制,已支付的自全额退回违规提取资金之日起3年后解除限制。
对于违规提取的职工,由公积金中心记载其失信记录,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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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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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1571.9点
- 0.13%
- -0.91%
日期 | 指数 | 环比 | 同比 |
---|---|---|---|
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