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

2016-10-19 16:16:12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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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全国
  • 颁发时间:2016-10-04
  • 发文字号:南府办〔2016〕59号
  • 发文机构: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实施日期:2016-10-04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市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持首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南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取得预售许可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二)严肃查处捂盘惜售行为。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隐瞒销售情况,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二、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监管

  (一)引导企业合理定价。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确定商品住宅合理销售价格。新批准商品住宅项目预售许可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申报价格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全部进入南宁市商品房销售公示平台对外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时,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预售申报价格。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确标示所有可售房源及其价格等信息,不得把明码标价变成口头告知。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标示醒目,实行一套一标,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三)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大执法检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以及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

  (一)严格审查广告。对于不具备销售条件,含有虚假、夸大内容以及其它违反《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房地产广告,一律不予发布。

  (二)严厉查处广告违法行为。全面整治房地产广告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误导宣传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涉嫌违法的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加强房地产信用管理

  建立健全房地产信用体系。拓展信用管理的功能和覆盖面,及时记录、公布和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企业信用档案作为考核企业资质的依据。对失信企业实行信用惩戒,失信企业不得参与我市组织的政府采购和相关招投标活动。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

  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公开,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政策等相关问题,引导理性消费,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对捏造信息、虚假报道、造谣滋事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10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门,南宁警备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市工商联。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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