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23 17:56:29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意见》指出,全力推进全省重点督查的20项 重大项目建设,省财政筹措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前期工作经费3亿元,全力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从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用于市场化招商、政府 购买服务招商及产业招商项目,并对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模式的落地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给予奖励。省财政筹措3亿元支持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 设。推选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各3个省级试点城市,分别给予2000万元省级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力争1至2个城市申报国家试点成功。按照城市公共厕所新 建每座10万元、改建每座提升4万元的标准给予省级补助。
省财政筹措5000万元支持我省制造业扩销促 产。对非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业(烟草、石化除外)中销售收入增长15%及以上,且排行业前5名的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0.5‰给予扩销促产补助;对于战略 性新兴产业企业,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主营业务收入每增加200万元,给予5万元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省财政筹措5000万元,继 续用于我省80万吨食糖工业短期收储计划。
《意见》明确,省财政筹措5000万元,对新 建投产并于当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由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当期产值增幅达到2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奖励 20万元。省财政安排工业产业转型升级和培育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有市场、提高供给质量、促进传统优势产业的产品升级、工艺装备提升、节能环保、安全 生产等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促进生物产业、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壮大的项目,给予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对自主研发填补国 内空白或在行业领域有重大突破的关键产品,给予200万元的首台(套)和首(批)次奖励;对填补省内空白的高端装备、新材料和重大软件产品,按照首台 (套)和首(批)次研制费用的10%给予奖励,最高补助100万元;鼓励企业加强技术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的牵头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为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除商 住用地以外,其余用地一律免缴;商住用地除缴纳省级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各州、市自行决定收缴。下达各州、市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可在州市内或州市 间统筹调配使用。工业用地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提供用地,年租金按照出让地价评估后折算到1年期价格确定。土地闲置1年以上2年以下(含1年) 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2年以上(含2年)的,依法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支持各级政府授权委托从事园区开发的国有投资 公司以土地折价入股企业(项目),参与实体项目合作,企业运转正常后,国有投资公司股份可选择退出。
省财政安排4.5亿元,推进“两个10万元” 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确保2016年扶持创办3万户微型企业;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初创期优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给予每户企业1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确保 2016年培育扶持初创期优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500户以上。省财政安排2.3亿元,支持我省“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继续实施。评审认定20个省 级创业示范园,给予每个园区100万元补助;评审认定20个左右校园创业平台,每个平台给予50万元补助。
在稳定房地产市场、消化商品房库存方面,对尚 未动工建设的地块,允许调整为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教育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并尽快出台商品房去库存的实施方案。为促进消费和出口 增长,从内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3800万元,对全省现有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等4大类行业排名前列和在各州市排名前2位、且增速超过15%的限上企 业进行奖励。每个行业分别奖励企业50户,批发、零售业每户给予20万元奖励,餐饮、住宿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省财政筹措5000万元,对在本省生产 和注册结汇的外贸企业按照全年出口业绩进行奖励,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5000元。
支持金融机构入滇行动,对引进1个外资金融机 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个内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1个合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对我省工业、农业、商 业和旅游企业自建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并对在我省结算纳税,年度网络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2%给予补助,每户最高 补助100万元。
此外,为缓解实体企业融资难,《意见》明确,以税定贷,按照实体企业前3年纳税总额的1/3,由政府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从银行获得相应贷款。由于政府原因导致企业无法获得贷款的,由政府出面协调担保,帮助企业获得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