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

2018-12-12 14: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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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广东
  • 颁发时间:2018-12-04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日期:2018-12-04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住房公积金

关于公开征求修订《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意见的通告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对《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1月7日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给我中心。

  电子邮箱:hzgjj_zqdkk@126.com 

  传真:0752-2731166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1月26日

(联系人:卢永康  0752-2731180)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惠府〔2018〕13号)等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释义

  1.1管委会:是指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1.2公积金中心:是指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所辖县区管理部)。

  1.3受委托银行: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商业银行。

  1.4提取申请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或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1.5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办理公积金提取的自然人。包括提取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或经公证委托的其他自然人。

  1.6提取: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住房公积金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取出的行为。

  1.7约定提取:公积金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提取申请人,按约定将职工住房公积金划转至指定账户的行为。

  1.8自住住房:在缴存职工或配偶工作所在地(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的住房。

  1.9业务信息系统:是指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运营与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条:部门及职责。

  2.1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服务大厅、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仲恺管理部、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惠阳管理部、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亚湾管理部、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博罗管理部、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惠东管理部、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龙门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县区管理部)办事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公积金服务窗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商业银行网点(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负责受理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2.2市中心支取贷款科、各县区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审核。

  第三条 缴存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1住房消费类

  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②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③租赁住房;

  ④其他住房消费(包括缴纳物业管理费、住宅单元或整体节能改造费用等)

  ⑤在自住既有住宅中安装电梯的。

  3.2销户提取类

  ①离休、退休的;       

  ②出境定居的;

  ③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④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3.3其他提取类

  ①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②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③市公积金管委会认为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提取办理。

  4.1提取申请

  4.1.1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原件。提取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4.1.2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证件材料。证件到期后应视为无效证件。);

  ②受提取申请人委托,提取申请人配偶或同户口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均可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提取受托人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其他提取受托人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授权证明材料(需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公证,公证应注明授权人,被授权人、授权人事项、授权时间。)

  4.2受理审核

  4.2.1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4.2.2符合下列规定时,应准予提取,并将资料录入业务信息系统,返还申请材料原件。

  ①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符合要求;

  ②提取申请人或提取受托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的;

  ③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业务证明材料已加盖部门印章;

  ④提取受托人代办的,不超过委托授权范围。

  4.2.3现场审核通过的,应当场办结;未通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

  4.3提取支付     

  4.3.1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4.3.2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本人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绑定卡),转账支付作为提取支付的唯一方式。

  4.3.3提取申请人未设定绑定卡的,需提供本人名下正常使用的银行储蓄(借记)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办理绑定卡业务;已办理绑定卡业务无需变更绑定卡的,办理后续提取业务时无需再提供绑定卡。申请办理变更绑定卡的,需将原绑定卡作废,然后再进行新的绑定卡登记。

  第五条 提取所需资料。

  5.1住房消费类

  5.1.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5.1.1.1购买预售商品房、现房申请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提取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产权共有人身份证需一并提供);

  ②经市(县)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房需提供签约密码进行合同验证);

  ③购房发票(首期发票或全额发票);

  ④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是产权共有人或为提取申请人才需提供);

  ⑤户口薄(同户口的直系亲属是产权共有人或在外市户籍地购房才需提供);

  ⑥异地公积金缴存证明(在非本市公积金缴存地购房才需提供);

  ⑦不动产权证或借款合同(商品房属现房,无法查询房屋备案情况的才需提供)。

  特别说明: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在预售房、现房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已支付的购房金额,即一次性购房的不得大于房价总额,按揭购房的不得大于首付款金额,分期付款的不能大于上述期限内已支付金额,购买保障性住房参照此条件办理。

  5.1.1.2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法院拍卖房产申请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

  ①提取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产权共有人身份证需一并提供);

  ②《不动产权证》(贷款购房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原件的可提供加盖贷款银行业务公章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③购房发票、契税发票;

  ④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是产权共有人或为提取申请人才需提供 );

  ⑤户口簿(同户口的直系亲属是产权共有人或在外市户籍地购房才需提供);

  ⑥异地公积金缴存证明(非本市公积金缴存地购房才需提供);

  ⑦借款合同、放款凭证(贷款购买二手房才需提供);

  ⑧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所得房屋才需提供)。

  特别说明: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在不动产权证出证日期起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已支付的购房金额,即一次性购房的不得大于房价总额,按揭购房的不得大于首付款金额,分期付款的不能大于上述期限内已支付金额。

  二手房交易房价总额以缴纳相关交易税费所确定的交易金额为准。如有贷款购房,提取首付款的金额为应税交易金额减去贷款金额。如贷款金额超过应税交易金额,则不能提取首付款,只能按还贷逐年提取。

  5.1.1.3建造自住住房申请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

  ①提取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②《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属人必须为提取申请人或提取申请人配偶);

  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④《工程造价预算书》;

  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⑥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是产权共有人或为提取申请人才需提供 )。

  特别说明: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当月(含)之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大于总造价金额。提取时限为报建日期起一年内,只可提取一次。

  5.1.1.4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

  ①提取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②《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权属人必须为提取申请人或提取申请人配偶);

  ③《翻建许可文书》(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翻建许可批复);

  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⑤《工程造价预算书》;

  ⑥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是产权共有人或为提取申请人才需提供 )。

  特别说明:

  翻建自住住房,是指原有住房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或利用少数主体构件进行改造的工程。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翻建许可文书签发当月之前(含当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工程总造价金额。提取时限为翻建许可文书签发日期起一年内,只可提取一次。

  5.1.1.5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

  ①提取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②《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权属人必须为提取申请人或提取申请人配偶);

  ③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危房类);

  ④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大修许可批复;

  ⑤《工程造价预算书》;

  ⑥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是产权共有人或为提取申请人才需提供 )。

  特别说明:

  大修自住住房,是指修缮住房时需牵动和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和房屋设备,不需全部拆除,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的工程。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大修许可文书签发当月之前(含当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工程总造价金额。提取时限为大修许可文书签发日期起一年内,只可提取一次。

  5.1.2偿还贷款本息

  5.1.2.1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商业贷款)、签约商业银行贷款申请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

  ①提取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共同借款人身份证需一并提供):

  ②《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③借款借据及本年度还款计划表;

  ④最近三个月还款流水表(还款账户需与合同还款账户一致);

  ⑤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是共同借款人或为提取申请人才需提供 );

  ⑥户口簿(同户口的直系亲属是共同借款人或在外市户籍地购房才需提供)。

  特别说明: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再次提取(正常还款情况下,无缩短年限及提前还款的)只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即可办理。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日期至本次提取日期之间的应还款付息额。也可申请办理逐月划扣业务,逐月划扣额度不超过月供款转入提取人指定的本人或配偶的银行账户。有缩短年限或提前还款行为的,需提供还款凭证及缩短年限证明到公积金服务窗口调整还款档案。

  申请全额提前还款或部分提前还款的,需提供银行提前还款申请表及本年度还款计划表(需在银行批准当月内提出提取申请),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或部分提前还款金额。

  5.1.2.2本市非签约商业银行贷款、外市贷款、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建档申请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

  ①提取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共同借款人身份证需一并提供):

  ②《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③借款借据及本年度还款计划表;

  ④最近三个月还款流水表(还款账户需与合同还款账户一致);

  ⑤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是共同借款人或为提取申请人才需提供 );

  ⑥户口簿(同户口的直系亲属是共同借款人或在外市户籍地购房才需提供);

  ⑦异地公积金缴存证明(非本市公积金缴存地购房才需提供);

  ⑧个人征信授权书;(借款人可在资料提交时签署)。

  特别说明: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再次提取(正常还款情况下,无缩短年限及提前还款的)需提供提取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最近至少三个月的银行还款流水表。有缩短年限或提前还款行为的,需提供还款凭证及缩短年限证明到公积金中心调整还款档案,提前还款参照上款条件办理。

  5.1.3租赁住房

  5.1.3.1租赁市场住房申请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

  ①提取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②住房提取申请表(可在资料提交时填写);

  ③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为共同提取申请人才需提供)。

  特别说明: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30%,且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每年提取一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在同一时间段内,仅能选择其中一项住房消费类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一年提取一次(间隔12个月以上);有正常购房或偿还贷款本息档案的职工,不可申请此项业务。

  5.1.3.2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

  ①提取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②惠州市公租房租赁合同;

  ③房屋所在辖区的房管所开具租金收据;

  ④结婚证、配偶身份证(为共同提取申请人才需提供)。

  特别说明: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再次提取只需提供身份证及租金收据即可,提取的限额不超过已支付租金额度,须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提取申请。

  5.1.4其他住房消费(包括缴纳物业管理费、住宅单元或整体节能改造费用等)申请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

  ①提取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②住房提取申请表(可在资料提交时填写);

  ③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为共同提取申请人才需提供)。

  特别说明: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30% 在同一时间段内,仅能选择其中一项住房消费类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一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12个月以上);有正常购房或偿还贷款本息档案的职工,不可申请此项业务。

  5.1.5自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

  ①提取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②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增设电梯的批复;

  ③电梯安装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④安装电梯的施工合同、发票;

  ⑤《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权属人必须为提取申请人或提取申请人配偶)

  ⑥楼宇业主共同商议确认的安装电梯费用分摊表(需全部业主签名确认);

  ⑦结婚证、配偶身份证(为提取申请人才需提供)。

  特别说明: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在电梯安装竣工验收后可以凭上述材料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本人应分摊的费用金额,提取时限为报建日期起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

  5.2销户提取类

  5.2.1离、退休申请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

  ①提取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②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书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退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可不用提供)。

  特别说明: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缴存单位对退休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后,才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5.2.2出境定居申请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

  ①提取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②户口注销证明。

  特别说明:

  户口没有注销或者是暂时出国工作、进修、学习等而非定居的,不符合本项规定,不得提取。

  5.2.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

  ①提取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特别说明: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5.2.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申请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

  ①提取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效身份证件;

  ③死亡证明(死亡证、火化证或被宣告死亡相关文书);

  ④合法有效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证明文件(包括公证部门出具的遗嘱公证书或者遗产法律文书)。

  特别说明: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被继承人公积金余额只可转入职工本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名下,如存在多个继承人的,共同继承人需协商认定其中一个转账账户。

  5.3其他提取类

  5.3.1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

  ①提取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文件(需年审至当年年度);

  特别说明:

  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大于低保家庭成员低保合计总数的,不符合此项条件。

  5.3.2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

  ①提取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②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书》;

  ③社会保险医疗费报销凭证(加盖社保业务公章);

  ④特殊治疗药物发票(社保不可报销类);

  ⑤患者为职工配偶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患者为职工父母或子女的,须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簿的或户口簿不能体现直系亲属关系的,可提供其他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特别说明: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病、大病是指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的: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以及社保报销凭证注明自费金额超过4万元的其它重大手术。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不超过社会保险医疗费报销后的自费部分,如有特殊类治疗药物,不在社保报销范畴,提供购买药物的发票,可一并计算提取额度。申请提取时间以职工提交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或社会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开具时间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只能提取一次。

  5.3.3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认为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是指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会议决议可以提取的情形或在管委会闭会期间经管委会主任、副主任批示可以提取的情形。

  第六条  提取业务审核细则

  6.1按照住房消费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所购住房的规划用途应为住宅,建设该商品房的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或城镇住宅用地,该住房所在的城市为购房人的生活地(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

  6.2商品房规划用途为公寓、商务公寓、酒店公寓类别的,建设该商品房的土地用途不是商住用地或城镇住宅用地,则不符合提取条件;6.3商品房规划用途为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商铺等非住宅类别的,则不符合提取条件。

  6.4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必须为购买住房,且借款资金须直接支付给出卖人(开发商);如借款用途为其他用途且借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本人的,则不符合提取条件(商转公贷款除外)。

  6.5产权共有人为非配偶关系的,根据产权约定比例分配购房金额,没有约定比例的按照共有人数平均分配购房金额,单一提取人的提取金额不得大于本人分配的购房金额。

  6.6产权共有人如不为借款人,只可以申请提取首付款部分,不能按归还还贷本息申请提取。

  6.7联名贷款的借款人如不为产权共有人,既不可以申请提取首付款,也不可以申请按归还贷款本息申请提取。

  6.8夫妻双方无论是否为共有产权人,都可以按照共同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金额提取.夫妻双方分别在不同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要提供在惠州市以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配提取额度的相关证明,不能提供额度证明的,按照购房额或每月归还贷款本息金额各百分之五十分配计算提取额度。

  6.9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和共同借款的,如同在惠州区域缴存公积金的,可不划分额度,累计提取不超过首付款或月还款额度;如分别在不同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要提供在惠州市以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配提取额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按共有人数划分首付额度及还款额度。

  6.10婚前购买住房,婚后需提取配偶方的公积金用于共同偿还贷款的,从结婚当月起才可以计算共同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月供款;如果婚前住房单方已办理逐月划扣业务的,取消逐月划扣业务后,从档案添加配偶方信息当月起计算共同提取额度。

  6.11未成年子女单独购房,可申请提取监护人(父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金额;一次性全款购房的,不超过购房总价。

  6.12 逐月划扣业务注意事项

  ①逐月划扣业务只是一个辅助性业务,并不是直接在公积金账户进行代扣还款额度,缴存职工需按借款合同正常履行还款义务,避免造成不良信用记录。

  ②逐月划扣业务每个月划扣一次,全市统一为每个月第三个周六划扣。

  ③逐月划扣业务最大可划转人数为两人,如果还贷档案超过三个提取人的,不可办理自动划扣业务。

  ④夫妻双方共同签订逐月划扣协议,需同时申请,如果一方单独办理了逐月划扣,另一方则办理不了提取或划扣业务。

  ⑤逐月划扣业务会有第一和第二账户的区分,优先从第一账户全额划扣,不足的差额才会在第二账户划扣,办理前需申请人确定账户划扣顺序。

  ⑥签约逐月划扣业务的,经本人申请,可转入配偶名下的还款账户。

  例如:还款账户是女方的,男方同意将自己的公积金账户的余额转入还款账户的,男方持还贷相关资料建档后即可办理。反之,女方单方申请将男方公积金转自己还款账户的,需男方到场确认签名,否则逐月划扣只能转各自的提取绑定卡。

  6.13职工依照销户提取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6.14提前还款或部分提前还款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提前还款金额和贷款余额。提前还款已向银行申请尚未归还的,须提供贷款银行批准的提前还款申请证明,须在银行批准当月内提出提取申请(银行批准日为月末的,可顺延3个工作日);已归还的须提供银行结清证明或还款流水证明,须在提前还款发生后半年内提出提取申请,可以提取提前还款当月之前(含当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只能提取一次,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以提前还款或部分提前还款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尚未履行完提前还款或部分提前还款程序的,暂停受理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直至其后续累计还款额超过其上一次以提前还款或部分提前还款为由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之后。

  6.15按照住房消费类第(一)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要与产权证明发证机关核对证件真伪。职工提交提取申请时,默认已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发证机关查询个人产权信息,无需再签署授权委托书。

  6.16按照住房消费类第(二)项提取的,需要与贷款银行核对借款合同信息。职工提交提取申请时,默认已授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向贷款银行查询个人借款合同信息,无需再签署授权委托书。

  6.17按照住房消费类第(二)项提取的,无法与贷款银行核对借款合同信息,须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合同信息的,职工提交提取申请材料时,需同时提交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的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附 则

  7.1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以及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就本规定中提取情形或者额度标准提出调整方案。

  7.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申报信息和提交证明材料。未如实申报信息或者提交证明材料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信息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并将记录提交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7.3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可使用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4本规范由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7.5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与本规范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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