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4 11:19:43来源: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九江市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2020年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
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着力促进全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力推进企业全面复工复产
1.全力支持企业建设项目应复尽复。房地产业、建筑业企业建设项目只要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复尽复。在复工前,要做好疫情防控的各种准备工作,包括上岗人员排查、防控物资准备、现场防控管理及疫情防控方案等,并报当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及住建部门备案。项目复工后,必须严格执行省、市关于复工复产、项目开工的相关规定及疫情防控部门的要求。
2.全力开展企业帮扶工作。市住建局成立帮扶指导组深入建筑工地、房地产交易市场指导帮扶项目复工,当好疫情防控指导员、扶持政策宣传员、复工复产办事员。市相关部门在政府投资应急项目和400万以下项目支持上做好落实工作,推动金融相关帮扶政策对接落实到位。对承租公租房小区配套经营用房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免收3个月的租金,支持社会经济发展。
3.全面落实疫情防控责任。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业、建筑业企业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规范建筑工地管理,有序开放售楼现场和门店,鼓励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推行网上办公,把感染风险降到最低。
二、积极支持企业健康发展
4.合理延长合同工期。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期竣工的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可依法将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交付期限顺延,顺延时间以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起止时间为准,不计违约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书面告知商品房买受者因受疫情影响不能交付的客观情况。
5.合理调整疫情施工工程费用。明确新冠肺炎疫情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将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相关损失,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相关方协商解决;对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6.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在疫情防控期间,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和优先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和竣工交付使用。对已经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因疫情影响项目施工建设的,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可依企业申请,监管账户内的监管资金余额由“不得低于该项目同期预售工程总投资额或预售证批次的核算投资额的10%”,下调至6%。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已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但未完成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项目,监管账户内监管资金余额保留核算投资额的2%。
7.妥善处理销售价格调整备案。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和消费需求,积极调整营销策略,采取务实、灵活的促销手段,促进商品房销售。对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调价促销的,要实行风险评估严格控制,防止因促销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
8.降低土地资金使用成本。企业因疫情防控影响无法按约签订《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缴纳出让金的,经申请可延期至疫情消除后签约、缴纳,不收取滞纳金,不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今年计划出让的建设用地,可适当降低竞买保证金比例,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缴纳期限为3个月。
9.延期和减免税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法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根据企业申请延期缴纳,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10.加强企业信贷支持。引导在浔银行机构保持房地产、建筑业企业信贷合理适度增长,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企业流动性困难。采取有力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防疫困难期,保障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序投放;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对2020年5月31日前到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落实展期等政策,并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对疫情期间未按期还本付息的房地产、建筑业贷款,可顺延还本付息期限。
11.优化住房公积金信贷服务。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及时审批,不积压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效益好转后补缴住房公积金视同正常连续缴存;未能按月及时缴存的单位,通过补缴住房公积金视同正常连续缴存。对工作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者在治疗期间或被采取医学隔离观察期间导致不能正常还款,事后主动还款或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按期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失信行为人员名单。
12.扶持物业服务市场发展。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向后延期,延期自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结束。对疫情防控期间表现优秀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时将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实行奖励。
三、切实优化政务服务
13.大力推行业务网上办理。企业资质、住房公积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工程质监安监注册、预售许可、直接发包工程备案等业务继续实行网上审批,按规定推行“容缺受理”,对按规定需提交纸质原件或现场踏勘的,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电子材料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及时补交纸质版原件。
14.推进房地产交易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打造网上办事大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后,实行疫情防控期间网上传输购房资格审核材料,不见面审核备案,鼓励中介企业在门店网签存量房买卖合同,实现“一次不跑”网上办。
15.优化网络培训和人员管理。疫情期间实行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和继续教育网上进行、网上考试。实行网上召开安全监督交底会,建筑工地在疫情防控期间允许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带班。
本措施执行期为发布之日起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