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4 15:00:27来源: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保障服务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统筹推进住建领域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建办字〔2020〕8号)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房地产业建筑业平稳发展的通知》(淄建发〔2020〕34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开发项目的交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日期在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之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在疫情结束之后的开发项目,不属受疫情影响顺延交付日期的情形,交付时间仍按合同约定日期执行,开发企业不得以受疫情影响为由延期交付。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日期在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之后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依据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根据开发项目受疫情影响延期复工、延期竣工等实际情况合理顺延交付日期。开发企业不得夸大疫情影响,脱离实际情况随意延长交付时间。
三、对开发项目受疫情影响确需顺延交付日期的,开发企业在确定具体交付日期后,要主动告知购房人顺延交付日期,同时要向购房人说明疫情影响情况和确定顺延交付日期的依据,取得购房人理解。对购房人不接受顺延交付的,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四、各开发企业要采取积极措施克服疫情影响,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加快开发项目建设速度,争取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交付。
五、对不属顺延交付日期情形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借机延期交付的,因开发企业不主动告知、工作不到位等原因引发购房人投诉、上访的,经核实属实,按照《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