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7 14:45:23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指导本市公租房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切实保护承租家庭合法权益,提高社区智能化服务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人脸识别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公租房项目推行人脸识别等技术,为承租家庭提供便捷的出行服务,实现智能服务;优化公租房社区技防措施,确保承租家庭出入安全,提升居住品质。
二、公租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是人脸识别系统建设安装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将人脸识别系统纳入项目的整体规划设计方案,与工程项目同步安排,同步交用。
公租房项目运营管理单位是人脸识别系统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负责人脸识别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为承租家庭提供便捷服务。运营管理单位要提前介入,结合自身实际需求,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参照本导则做好人脸识别系统的建设安装工作。
公租房人脸识别系统建设方案纳入公租房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情况的监督和指导。公租房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做好数据统计分析,为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管提供查询权限,并定期报送统计分析结果。
三、公租房项目运营管理单位要切实强化数据安全管理。严格权限管理,建立完备的数据查询、使用审批流程,实现查询、使用过程可监督,可追溯。加强软件、硬件配备,存储的物理场所应配置必要的安防设备,数据传输要加密。
四、公租房项目运营管理单位要重视客户体验,针对承租家庭的生活需求,积极探索开发人脸识别系统多样性服务场景,丰富服务形式和措施。满足残疾人、老年人和儿童等通行的便捷,对老年人等群体久未出入等异常情形进行预警提醒,重点帮扶弱势群体。
五、公租房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应加强人脸识别技术服务优势方面的宣传,用好系统终端,引导承租家庭共同营造和谐社区。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建公租房项目参照导则建设安装运行人脸识别系统,发布之前的公租房项目参照导则完善人脸识别数据安全保护措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