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8 12:43:23来源:杭州市住保房管局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杭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落地实施,稳妥有序推进风险防控金缴交工作,同时减轻疫情对企业的影响,确保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房局〔2019〕21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8月3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房屋委托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及向房屋承租人收缴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等租赁资金均应缴入租赁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二、2020年9月30日前,“托管式”住房租赁企业对2020年新增委托房源,应将对应房源的风险防控金缴交到位;对存量委托房源,应缴交风险防控金30%,剩余风险防控金缴纳时间按规定顺延执行。
三、对未按本规定做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住房租赁企业,将按《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