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代拟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2020-11-03 16:49:11来源: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扫描二维码分享
  • 城市:广西
  • 颁发时间:10月20日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 实施日期:暂无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住房公积金

  为深入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了《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代拟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20年11月4日前向我管理中心反馈。

  地址:南宁市望园路5号2楼归集管理科

  电子邮箱:nngjjgjk@qq.com

  联系电话:0771-5712045

  附件:1. 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代拟征求意见稿)

            2. 编制说明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

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代拟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桂建金管〔20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居住且现未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各类人员(含港澳台人员、符合自治区和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政策的海外人才),可按照本实施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自愿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管理中心可通过自主办理或委托机构代办等模式开展自愿缴存业务。

  第二章  账户设立、转移、销户及缴存

  第五条 管理中心应为自愿缴存人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 自愿缴存人应与管理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具体流程及所需材料由管理中心根据业务管理情况确定。

  第七条 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尚未销户的缴存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办理自愿缴存,并可将已有的个人账户及余额转移至自愿缴存管理。

  第八条 自愿缴存人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将自愿缴存个人账户及余额转移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

  第九条 自愿缴存人的缴存基数、月缴存额以自愿为原则,由自愿缴存人在管理中心当年公布的缴存上下限之间自主确定。

  第十条自愿缴存基数、月缴存额每年可调整一次,同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缴存基数、月缴存额应保持不变。

  第十一条 自愿缴存人应采用委托划扣缴存等方式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管理中心将相应款项计入自愿缴存人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自愿缴存人应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3个月未正常缴存的,账户状态即转为封存。自愿缴存人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恢复正常缴存当月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自愿缴存人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可以选择自愿销户。自愿销户的,自销户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再次办理自愿缴存。

  第十四条 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自愿缴存人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所涉及相关税费,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五条 自愿缴存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非销户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购买自住住房的(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二)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租房自住的;

  (三)  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第十六条 自愿缴存人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销户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自愿销户的;

  (二)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自愿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自愿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自愿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可开展缴存余额对冲支付公积金贷款本息、对冲支付租金等业务,以提高办理提取业务的便捷度。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 自愿缴存人自开设自愿缴存个人账户起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自愿缴存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仅支持自愿缴存人及其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五县)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商转公贷款)。

  第十九条 退役军人、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脱贫攻坚带头人、烈士遗属等有突出贡献群体中的自愿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有优先贷款等权利。

  第二十条 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按多存多贷、长存多贷原则确定,应当与自愿缴存人的缴存账户余额、缴存时间等缴存贡献因素挂钩,且不超过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一)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

  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额度应不超过自愿缴存人10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与缴存时间系数的乘积。借款人夫妻双方均为自愿缴存人的,夫妻双方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以合并计算贷款额度,但应各自乘以各自的缴存时间系数。借款人夫妻一方为自愿缴存人,另一方为单位缴存人的,贷款额度应不超过自愿缴存人的贷款额度与单位缴存人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之和。

  (二)自愿缴存时间系数的确定:

  自愿缴存时间系数按自愿缴存人连续正常缴存时间递增确定:自愿缴存人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3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8;缴存24个月至35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9;缴存36个月至47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缴存48个月至59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1;缴存60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2。

  第二十一条 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应符合管理中心对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规定,即月还款额与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挂钩,月收入认定以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

  第二十二条 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人应当继续履行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且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

  第二十三条 在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自愿缴存人的缴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按月对冲偿还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 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将提前收回贷款或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一)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缴存义务的;

  (二)连续3期或累计6期发生贷款逾期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行为的;

  (四)虚假转为单位缴存的。

  发生前款第(三)项情形的,管理中心还应将自愿缴存人失信信息向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信用信息平台报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未述及的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事项,按非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 月 日


  附件2:

《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编制说明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草拟了《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拟以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并印发实施。

  一、起草的目的: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解决和改善新市民住房问题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我管理中心按照公平和自愿原则,制定和出台本实施办法。

  二、制定的政策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

  (二)《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三)关于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7﹞9号,下称《管理办法》);

  (四)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桂建金管〔2020〕8号,下称《通知》);

  (五)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下称《业务规范》)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办法》第二条,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一)点制定,结合我市营商环境优化工作,扩大了自愿缴存的适用范围。

  (二)《实施办法》第三条,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制定,规定了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部门。

  (三)《实施办法》第四条,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通知》第二条第一点制定。管理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办理方式,有利于政策尽快得以实施,并为缴存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实施办法》第五条,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制定,管理中心应为缴存人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记载自愿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等情况。

  (五)《实施办法》第六条,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制定,为确保自愿缴存人的权益、防范资金风险,自愿缴存人在提出开户申请时,必须符合自愿缴存条件且对其参加公积金制度的权利与义务的知晓情况进行授权、确认、承诺。

  (六)《实施办法》第七、第八条关于自愿缴存个人账户管理,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通知》第三条制定,建立个人自愿缴存和在职职工缴存之间的转换机制。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管理要求,同时考虑到在缴存期间同一缴存人会经历职业身份的转化,为保证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使用权益不受身份变化的影响,缴存人所开立的个人账户可以根据其职业身份变化实际情况在管理中心单位缴存和自愿缴存间进行转移。例如,自愿缴存人进入单位工作并缴存的,可将原个人账户转移至单位账户下按在职职工进行缴存,无需再重新开立个人账户。

  (七)《实施办法》第九条,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制定,明确了自愿缴存的月缴存额标准。自愿缴存人由自由职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等组成,他们的工薪收入弹性较大,流动性也较大,为了更好地帮助他们安居乐业,给予自愿缴存人更大的缴存自由度,自愿缴存人可在南宁市缴存上下限标准内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情况自行确定月缴存额。

  (八)《实施办法》第十条,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制定,明确了缴存基数的调整要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业务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调整一次。为了业务规范、有序管理,便于缴存人每月按时足额汇缴,自愿缴存也采取与单位缴存同样的基数调整要求。

  (九)《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根据《通知》第二条制定,明确了自愿缴存的汇缴方式。个人自愿缴存不同于单位代扣代缴,而是由自愿缴存人个人全额缴存,且月缴存额一年一调较为稳定,参考目前国内已开展个人自愿缴存各省市的做法,委托银行代扣的方式及能满足缴存人按时缴存的需求,免去每月重复操作的麻烦,也可保证汇缴资金及时入账,账目清晰、安全。

  (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自愿缴存人若连续3个月未正常缴存的,自愿缴存账户状态将自动变更为停缴,正常缴存时间自恢复缴存月份起重新计算。

  (十一)《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根据《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制定,自愿缴存人在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结清的情况下,可选择销户。体现了自愿缴存的“自愿”原则。

  (十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制定,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自愿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所涉及相关税费,严格按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十三)《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的非销户提取的问题。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对自住住房的定义,自住住房为缴存人或其配偶工作、户籍所在地居住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实施办法》出台拟解决的核心问题是通过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政策帮助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其刚需住房问题,因此,为自愿缴存人提供充足的贷款资金是自愿缴存制度的根本,所以,可部分提取项主要围绕解决住房问题而定。  

  (十四)《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根据《条例》明确自愿缴存人可申请销户的二种情况和自愿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情况。与在职职工不同的是,自愿缴存人未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销户提取账户余额。

  (十五)《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二)点制定,通过提高自愿缴存人使用公积金的便利度,实现我市租购并举、以用促缴的工作目标。

  (十六)《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及《通知》第三条制定。为支持新市民及灵活就业人员解决刚需住房问题,对自愿缴存人开设自愿缴存个人账户连续正常缴存满12个月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允许其申请使用自愿缴存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仅支持自愿缴存人及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五县)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因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不属于刚需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范畴,故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不支持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十七)《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根据《通知》第三条制定。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向有突出贡献群体倾斜,对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有优先贷款等权利,管理中心各业务受理网点将对退役军人、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脱贫攻坚带头人、烈士遗属等借款申请人,在其提供相应身份证明情况下,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业务并优先审核贷款及其他贷款优先保障。

  (十八)《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及《通知》第三条制定。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按多存多贷、长存多贷的原则确定,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多少及缴存时间长短挂钩,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多缴长存。

  (十九)《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根据《业务规范》第五条制定。明确了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及家庭月收入认定标准。与目前管理中心对借款申请人的月还款额的要求保持一致,明确了月收入的认定标准,是以缴存基数为准,无需再提供其他收入核验材料。

  (二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根据《通知》第三条、第四条制定。为保障贷款资金安全,预防贷后即停缴行为的发生,管理中心要求借款人在享受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后,继续行使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不能降缴或停缴。

  (二十一)《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根据《通知》第三条、第四条制定。为加强对贷款逾期后的处理能力,已经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限制其其他提取业务,仅允许缴存余额对冲偿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

  (二十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根据《通知》第四条制定。为加强贷后管理,强化风险管控,如借款人申请的贷款发放后出现所列四种情况的,管理中心将提前收回贷款或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对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经发现,管理中心除收回贷款外,根据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及中国人民信用信息管理要求,将上传其骗贷信息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2020年10月20日

专 题
返回顶部
扫描二维码分享
返回顶部
{"code": 200, "msg": "u5df2u7ecfu4e0au4f20u8fc7uff0cu4e0du8981u91cdu590du53d1u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