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5 09:25:20来源:南昌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海关:
《做大全市工业经济总量的若干政策措施》《做大全市批零住餐行业经济总量的若干政策措施》《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做大全市金融总量的若干政策措施》《做大全市文旅产业经济总量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2021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做大全市工业经济总量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做大全市工业经济总量,结合南昌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推动产业壮大升级
1.鼓励开发区(工业园区)壮大规模。对工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2000亿元、3000亿元、4000亿元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市级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
2.推动产业集群发展,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园区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3.对年地方财政贡献1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有增长,当年用电量同比有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钢铁冶金、水泥、电力、水、燃气、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除外),根据其当年较上年同期新增用电量,按每千瓦时0.1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新投产并已入统的工业企业按其当年用电量的50%×每千瓦时0.1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单户企业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补贴额3万元以下的企业不予安排补贴资金。
二、支持企业提档提质
4.遴选30-50家骨干工业企业,推动其规模与效益倍增。入选企业每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达26%及以上且地方财政贡献保持增长的,授予“骏马奖”,并给予其高层管理团队10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达50%及以上且地方财政贡献保持增长的,授予“飞马奖”,并给予其高层管理团队200万元奖励。三年内实现倍增目标的入选企业,授予“天马奖”,并给予其高层管理团队200万元奖励。
5.设立市重点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和10亿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一年内连上台阶可累计奖励。设立市重点工业企业增长奖,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增幅达30%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6.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首次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享受市级及所在地招商引资有关政策优惠,并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成长型企业首次转为规上企业的每户奖励10万元,新建投产首次入统企业每户奖励15万元。鼓励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给予相应配套奖励。
7.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导制定并获批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对新评为省优秀新产品一等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8.对企业生产国家指导目录范围的装备产品,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获得国家实际投保年度保费80%补贴并且未获得省保费补贴的,市级制造业专项资金再给予15%补贴。如果省补贴低于15%的,由市制造业专项资金补足至15%。
三、做好产业招大引强
9.对新引进的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竣工投产并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后,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0.对新引进的发展潜力较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产业链关键环节项目,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可由项目落户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根据产业契合度、建设进度、投资强度、经济贡献等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投资补助。
四、推进项目提速扩量
11.对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技术改造项目,按购买设备发票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6%,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对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机器换人”等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按购买设备发票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8%,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12.对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设“5G+智慧工厂”,实施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的,按其软硬件、设备投入给予5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3.对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生产设备的工业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支持。
同一企业若同时符合市级层面同类型资金奖补条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自行选择,不重复获得奖励补贴;根据工作实际,奖补条款可上溯至2021年1月1日执行。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级受益财政参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即市与区(管理局)按4:6比例分担,各县由当地财政负担。兑现政策市级资金在扶持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贡献度增量部分中统筹安排。本措施原则上先由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进行兑现,涉及市级资金分担的,后续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与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进行资金清算。
本政策自2021年4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市政府及部门已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如有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政策为准。
做大全市批零住餐行业经济总量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做大全市批零住餐行业经济总量,结合南昌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培育龙头企业
1.自2021年起,对纳入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库”)限额以上单位当年完成零售额超过上年部分,且达到当年全市平均增速,每新增1000万元,奖励企业3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总部注册地在南昌市且达到当年全市平均增速的库内限上商业连锁企业,年度每新增一家直营连锁门店(纳入企业总部统计),给予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奖补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3.按上年度全市零售额排名前50位的重点商贸企业,推动其规模与效益倍增。入选企业每年零售额同比增幅达15%及以上且实缴税收保持增长的,给予其管理团队30万元奖励。
4.设立市重点商贸企业上台阶奖,对年零售额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一年内连上台阶按最高标准奖励。
5.着力打造“热购洪城”等系列促销节庆品牌,鼓励县区设立促进消费专项资金,成立大南昌都市圈消费联盟,围绕汽车、家具、家电等重点商品组织开展200场以上大南昌都市圈促销活动。
二、新增限上单位
6.自2021年起,给予年度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批零住餐个体户3万元奖励资金;给予年度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批零住餐企业10万元奖励资金;给予月度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批零住餐企业15万元奖励资金,新增奖励政策自入库次年一次性兑现。
7.鼓励工业企业在南昌成立独立销售公司进行产品销售,推广产销分离模式,纳入限上企业统计范围,按每增加1000万元零售额奖励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奖补上限100万元。
三、实现应统尽统
8.鼓励商贸综合体、商品市场改变收银方式,实现统一收银,注册为独立核算法人企业首次入库统计,入库当年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再奖励企业3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同一企业若同时符合市级层面同类型资金奖补条件(不含本政策第3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自行选择,不重复获得奖励补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级受益财政参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即市与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按4:6比例分担,各县由当地财政负担。同时,为高效便捷做好若干政策措施兑现工作,相关政策原则上先由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进行兑现,涉及市级资金分担的,后续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与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进行资金清算。
本政策自2021年4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市政府及部门已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如有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政策为准。
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南昌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保持住宅土地供应市场稳定。自2021年起,每年全市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可转化商品住宅建筑面积总量不得低于上年新建商品住宅销售面积总量。加大重点新城建设的土地供应量,重点打造“高铁新城、空港新城、九望新城、瑶湖航空城”,鼓励央企和著名民企参与新城建设,通过产城融合的规划建设方式,带动产业建设和多元化高品质住宅供应。
2.进一步优化土地供应结构。调节土地供应分布,对红谷滩九龙湖片区、高新艾溪湖片区、朝阳新城片区等住宅去化较好的地区适当增加土地供应,并根据库存情况动态调整。严格控制商业办公类商品房项目用地供应,非住宅库存去化周期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区域,原则上暂停相应的商服用地供应;非住宅库存去化周期未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区域,当年商服用地供应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供应总量。
3.加大土地出让合同履约检查力度。对历年已出让未开工用地,加大督查指导力度以及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监管力度,每年不少于2次对已出让用地开工履约情况进行集中检查,促开工、促上市,提高住宅有效供给。
4.推进大南昌都市圈居民购房同权进程。落实《大南昌都市圈发展规划(2019-2025)》,促进公共服务共享,推进都市圈城市户籍居民享受同城购房待遇。大南昌都市圈中南昌市,九江市,抚州市的临川区、东乡区,宜春市的丰城市、樟树市、高安市和靖安县、奉新县,上饶市的鄱阳县、余干县、万年县等地户籍居民互为享受本地户籍人口购房政策;在大南昌都市圈内等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互为本地缴纳证明,非本地户籍居民可凭纳税或社保证明按当地购房政策购房。
5.落实人才住房支持政策。认真落实“南昌人才10条”以及“补充规定”,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大学生毕业生、技能人才,重点产业企业引进人才,以及工业、建筑、商贸、金融、科技、文旅等行业新引进的企业总部和科研机构驻昌单位高管人员,其购房不受落户、社保和纳税证明限制。A类人才在昌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按300平方米标准给予全额购房补贴;B、C类人才在昌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款50%、最高分别200万元、100万元购房补贴;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的人才来昌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在昌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分层次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购房补贴;对在昌创业且稳定经营2年以上或在昌就业且与企业(不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昌缴纳社保满2年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含高级技师),在昌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购房补贴。
6.支持新市民合理住房需求。新落户人员不受落户时限要求,即时享受本地户籍居民购房待遇;在昌初始自主创业,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以及个体工商户购房不受落户、社保和纳税证明限制;推动长江中游城市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落实大南昌都市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
7.改变“限房价、竞地价”单一土地出让方式。“因地施策”,采取多种土地出让方式进行供地。对“限房价”出让的土地,实行“限地价”出让机制;尝试部分住宅用地出让约定中只明确项目首次上市楼盘住宅销售最高限价出让方式,楼盘去化率超过50%的,可申请年度5%以内的价格调整;在我市重点发展区域(高铁东站、经开、临空区、高新区等)视情公开出让不限房价、地价地块。
8.进一步完善住宅销售限价定价机制。将项目周边二手住房价格纳入新房定价规则参考指标体系;对“非三限房”项目房价的管控,在符合条件下,可申请年度5%以内的价格调整空间。
9.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对暂时放宽新建商品房住宅预售条件的,其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由原来的50%、60%,分别调整为20%、30%;由原来需达到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合格具备交付使用为止才可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调整为可根据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分6个节点申请降低重点资金监管比例的方式使用监管资金。
本政策自2021年4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市政府及部门已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如有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政策为准。
做大全市金融总量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做大全市金融总量,结合南昌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强化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驻昌银行加大对南昌的信贷支持力度,对驻昌银行当年投放南昌的贷款增量达到年度预计值目标,贷款增量达到50亿,且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有所增长的,给予银行奖励不超过其增量地方财政贡献市以下所得部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并给予通报表扬。
2.积极拓展保险市场。鼓励保险机构做大保费收入,对于保险机构年度保费收入完成额比上一年度完成额增加,且税收比上年有所增长的,保费收入完成额每增加1亿元,奖励5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增量地方财政贡献市以下所得部分。进一步扩大“险资入昌”规模,对于当年争取到保险资金的在昌企业,且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有所增长的,按照融资金额的0.1%给予奖励,单户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3.加快利用和发展资本市场。鼓励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具体奖励标准及兑现流程参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洪府发〔2020〕24号)执行。
4.强化金融机构评价激励机制。每年对驻昌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民营和中小微企业、推进金融产品创新、绿色金融改革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对获奖的金融机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表扬,并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及兑现流程按照《南昌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试行)》(洪府厅发〔2020〕15号)执行。
5.鼓励新设持牌类金融机构。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接受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类金融企业,包括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商业保理等,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含),按实缴注册资本0.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均在南昌市注册纳税的,实缴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含),在资金实缴且投资南昌地区不低于总投资额50%,按照注册资本0.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鼓励金融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对为我市引进A、B、C、D类人才的金融机构,具体人才认定、奖励标准及兑现流程参照《关于实施“天下英雄城聚天下英才”行动计划的意见》(洪发〔2018〕8号)执行。
8.大力培育“金融昌军”。对通过注册会计师(CPA)、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资格认证考试,取得上述执业资格证书且在昌全职工作满2年的,每个执业资格证书给予1万元奖励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
9.同一企业若同时符合市级层面同类型资金奖补条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自行选择,不重复获得奖励补贴。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奖励资金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市与区(管理局)按4:6比例分担,各县由当地财政负担。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区主管部门先兑现,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市级或其他县区应承担部分由市级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县区,涉及市级及其他县区应分担的,后续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与县(区、管理局)进行资金清算。市级承担部分从现有的市本级扶持金融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
本政策自2021年4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市政府及部门已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如有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政策为准。
做大全市文旅产业经济总量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做大全市文旅产业经济总量,结合南昌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鼓励发展工业旅游。对首次评为省级和国家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奖励。
2.鼓励发展乡村旅游。对首次评为全省、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评为省3A、4A、5A级乡村旅游点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30万元奖励。
3.鼓励发展红色旅游。对首次评为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4.鼓励创建文旅融合品牌。对首次评为江西省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点)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首次评为省级、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评为省级、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评为省级、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评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5.鼓励开发文创产品。鼓励文化文物(含博物馆纪念馆)单位在履行好公共服务职能的基础上,依托馆藏资源开展文创产品开发,文创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公共服务、藏品征集、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
6.鼓励做强旅游商品。设立旅游商品品牌奖,对获得表彰的优秀旅游商品给予奖励。对在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设立“南昌礼物”旗舰店并达到相关标准的,每年给予5万元补助。
7.旅游客源招徕奖励。全年地接在昌过夜国内游客达到5000人天次以上的旅行社,按照每人每天次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全年地接在昌过夜境外游客达到1000人天次以上的旅行社,按照每人每天次3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8.旅游包机、专列、专线奖励。由我市同一家旅行社承接,单架次飞机组织境外游客人数在120人(含)以上,每架次奖励3万元;单列火车组织省外游客人数在300人(含)至500人,每列次奖励3万元,500人以上每列次奖励5万元。对于开通经停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4A级以上(含4A级)旅游景区的旅游专线、旅游辅助公交,对每条线路给予10万元以上资金补助。
9.推出“南昌文旅一卡通”。在原有“南昌旅游一卡通”旅游景区对持卡人免费的基础上,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增加演艺、影院、书店等文化企业对持卡人免费或优惠政策。
10.支持新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重点支持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产业园区项目,室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建成后园区入驻文化企业占园区企业总数60%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11.支持改扩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重点支持利用老厂房、老建筑、旧民居楼等资源改建成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园区,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建成后园区入驻文化企业占园区企业总数60%以上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
12.鼓励景区创建。对被新评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80万元、500万元奖励。
13.鼓励饭店创建。对被新评为银树叶级、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60万元奖励。
同一企业若同时符合市级层面同类型资金奖补条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自行选择,不重复获得奖励补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级受益财政参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即市与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按4:6比例分担,各县由当地财政负担。兑现政策市级资金在文化旅游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贡献度增量部分中统筹安排。同时,为高效便捷做好若干政策措施兑现工作,相关政策原则上先由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进行兑现,涉及市级资金分担的,后续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与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进行资金清算。
本政策自2021年4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市政府及部门已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如有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