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城区综合性民生服务保障购房支持措施实施细则

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4-10-16 11:10:15 来源: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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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湖北
  • 颁发时间:2024-10-15
  • 发文字号:宜住发〔2024〕5号
  • 发文机构: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宜昌市财政局 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昌市公安局 宜昌市商务局
  • 实施日期:2024-10-15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宜昌城区综合性民生服务保障购房支持措施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提升宜昌城区综合性民生服务保障水平的若干措施》(宜办发〔2024〕9号)相关规定,现就人才、二孩及以上家庭、城区外的宜昌户籍农村居民等群体购房支持措施申请审核兑付等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对象

  (一)经认定的博士、硕士、本科及大专、中专(中职、技校)学历等B至G类人才;

  (二)2016年1月1日及以后按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

  (三)城区外的宜昌户籍农村居民。

  二、使用条件

  (一)人才购房补贴

  各类人才新购买城区购房奖补项目库内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照博士10万元、硕士6万元、本科及大专5万元、中专(中职、技校)3万元的标准享受购房补贴,其他类型人才按分类对应标准享受。使用条件为:

  1.申请人已经认定为B至G类人才;

  2.申请人不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3.申请人在2024年9月19日至2025年9月18日期间(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在城区购房奖补项目库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二)二孩及以上家庭购房补贴

  购买城区购房奖补项目库内单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2016年1月1日及以后按政策生育二孩的家庭,可享受5万元购房补贴;按政策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家庭,可享受10万元购房补贴。使用条件为:

  1.婚生子女中二孩及以上孩次的出生时间为2016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2.申请人在2024年9月19日至2025年9月18日期间(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购买城区购房奖补项目库内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三)城区外的宜昌户籍农村居民购房补贴

  城区外的宜昌户籍农村居民购买城区购房奖补项目库内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照5万元的标准享受购房补贴。使用条件为:

  1.申请人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全域,夷陵区小溪塔街道、东城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和龙泉镇以外的宜昌户籍农村居民;

  2.申请人在2024年9月19日至2025年9月18日期间(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购买城区购房奖补项目库内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三、操作流程

  (一)资格认定

  1.申请方式。人才、二孩及以上家庭、城区外的宜昌户籍农村居民通过微信小程序“宜才码”进行资格认定,并获取“补贴券”。其中,市直相关部门及县市区人才办负责人才资格认定,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社局负责人才中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的识别筛查;市卫健委负责二孩及以上家庭资格认定;市公安局负责城区外的宜昌户籍农村居民资格认定。

  2.申请资料:

  (1)人才认定提供学历证明,奖项证书等资料;

  (2)二孩及以上家庭认定提供申请人及配偶结婚证,申请人及配偶的一孩、二孩及以上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3)城区外的宜昌户籍农村居民认定提供申请人户口簿。

  (二)兑付使用

  1.人才、二孩及以上家庭、城区外的宜昌户籍农村居民等群体持“补贴券”电子凭证,到城区购房奖补项目库中的楼盘选定房源;

  2.各楼盘驻企工作队核实购房人奖补资格,并与购房人确定“补贴券”用于购房的抵用金额(不得低于“补贴券”总额的30%)和用于购车的抵用金额;

  3.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购房抵用金额直接抵扣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补贴券”相应金额进行核销;

  4.购房人有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意向的,凭已核销购房抵用金额的“补贴券”到汽车销售企业购车,“补贴券”剩余金额直接抵扣购车款,汽车销售企业对“补贴券”剩余金额进行核销。

  (三)资金结算

  1.建立资金池。市住新局设立“宜昌城区购房补贴资金归集兑付账户”(以下简称“归集兑付账户”),负责购房补贴资金归集兑付账户的日常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补贴资金的归集和监督;督促夷陵区、高新区、猇亭区将人才、多孩家庭在辖区购房补贴资金按时归集至“归集兑付账户”;督促各县市、夷陵区将辖区户籍农村居民在城区购买商品住房补贴资金归集至“归集兑付账户”,并将市级奖补资金通过转移支付至县市、夷陵区;

  2.申请结算。已签订《房源筹集协议书》《车辆筹集协议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汽车销售企业,分别于2024年11月30日、2025年3月30日、2025年7月30日、2025年11月30日,持协议约定的相关资料向市住新局、市商务局提出结算申请;

  3.联合审查。市住新局、市商务局会同资格认定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汽车销售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联合审查并确定市、县两级负担份额;

  4.资金拨付。市住新局在联合审查通过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汽车销售企业对公银行账户全额拨付结算资金。

  四、其他要求

  (一)申请人及配偶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可叠加享受人才、二孩及以上家庭、城区外的宜昌户籍农村居民购房补贴,其中:城区外的宜昌户籍农村居民购房补贴,可与人才、二孩及以上家庭购房补贴叠加享受;二孩及以上家庭购房补贴可与人才购房补贴叠加享受;家庭中有多人符合人才购房补贴政策的,每套房按照“就高不就低、不可叠加”原则享受补贴政策;同类型购房补贴只可享受1次;

  (二)人才、二孩及以上家庭、城区外的宜昌户籍农村居民已享受过城区各类购房补贴(包括人才购房补贴、二孩及以上家庭购房补贴、2万元个人购房补贴、职工团购住房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

  (三)购房人申请享受的“补贴券”应一次性全额用于抵扣购房款或购车款,未抵扣的剩余金额视同作废,不得再次用于购房、购车抵扣或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汽车销售企业折现、找零;

  (四)已使用补贴券用于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不能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申请结算补贴资金;

  (五)针对预售商品房项目,“补贴券”用于购房的抵用金额视同已及时归集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六)人才、二孩及以上家庭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18日及2025年9月19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仍按《市住建局 市财政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卫健委关于印发〈加快城区人口集聚有关住房支持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24〕6号)相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宜昌市财政局
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昌市公安局
宜昌市商务局
           2024年9月29日

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

1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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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指数环比同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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