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16 11:02:23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领域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根据《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厦府办〔2021〕11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并印发《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领域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1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领域
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根据《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厦府办〔202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是指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依法调查取证,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对适用不予处罚的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实行清单制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情况以及行政执法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对于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不得给予处罚。
第五条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对触犯房屋安全底线,或存在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主观恶意,故意实施妨害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对于不予处罚案件,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起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案件审理、法制审核后,做出《不予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七条 《不予处罚决定书》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
第八条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不予处罚案件予以立卷归档。
第九条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将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记入当事人信用档案,强化信用监管。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领域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1版)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