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调整限价商品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3-01-29 10:57:27来源: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扫描二维码分享
  • 城市:天津
  • 颁发时间:2022-12-30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 实施日期:2022-12-30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调整限价商品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结合我市限价商品住房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限价商品住房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凡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交纳契税满5年后可依法上市转让(继承除外)。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关于“摇号选房”以及“购房人在购买5年后上市转让的,应转让给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的规定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专 题
返回顶部
扫描二维码分享
返回顶部
{"code": 200, "msg": "u5df2u7ecfu4e0au4f20u8fc7uff0cu4e0du8981u91cdu590du53d1u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