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2023-11-24 14:30:56 来源: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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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四川
  • 颁发时间:2023-11-22
  • 发文字号:自住建发〔2023〕90号
  • 发文机构: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贡市财政局 自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自贡市商务局 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贡市金融工作局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自贡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贡监管分局
  • 实施日期:2023-11-22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自住建发〔2023〕90号

各区(含高新区)政府,各相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三条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贡市财政局         自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自贡市商务局         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贡市金融工作局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自贡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贡监管分局

2023年11月22日

进一步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三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适应当前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重大变化发展的新形势,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稳销售促投资,推动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进一步推动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川建房发〔2023〕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支持力度

  继续执行《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中“对我市特定人群购买中心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对来我市购买中心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省外和市外群体房20000元和10000元的一次性财政补贴”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对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购买普通二手住房的,按总房款的0.5%给予补贴”和“对购买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新建商业用房的,按总房款的1.5%给予补贴”“对购买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车库车位的给予3000元/个的补贴”至2024年4月26日。同时,鼓励开发企业在房交会期间对特定人群和团购给予购房优惠。加快探索森林花园住宅建设,继续执行《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中“适当调整车位配建比例”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优化购房金融支持政策

  在自贡市范围内,购买首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统一下调至20%,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统一下调至30%;对多孩家庭购买三套住房的,由户口所在区县住建部门认定后执行二套房政策。疏通跨行、跨商业和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二手房“带押过户”流程,全面推动二手房“带押过户”政策落地。

  三、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作用

  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多子女家庭租房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支持“商转公”贷款,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执行对房开企业放款支持政策,多层、高层住宅主体结构达到形象进度的1/4放款。逐步推行再交易房“带押过户”贷款。在本市新就业的毕业5年以内(含5年)专科及以上大学毕业生,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普通商品房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上调为7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45万元上调为60万元,再交易房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上调为5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35万元上调为45万元,单笔可贷金额不受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限制。

  四、统筹住房市场和住房保障协调发展

  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配套措施,引导房地产企业将自有商品房项目投放租赁市场。鼓励企业通过新建、改建、盘活存量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住房租赁房源。支持各区县政府将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按要求将符合条件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金融机构为各类主体收购、改建房地产项目用于保障性住房提供资金支持。

  五、加大商业去库存力度

  针对商业用房库存大、商品住宅待售周期短的情况,在符合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条件下,可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将已缴清全部土地价款、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存量商业用地按程序调整一定比例为住宅用地;存量商住用地按程序调整住宅和商业用地比例,并调整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经批准由商业用地转型为商品住宅用地项目,所在的相邻、相近及均质区域内,一定时期内暂停新增同类商业用地供应。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须变更土地用途,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出让的土地应收回并以划拨方式供应。已建在建的商业用房经法定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可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用于教育培训、幼儿园、康养、文化、旅游、高新技术等经营性或公益性用途。

  六、探索多种安置模式

  大力推进城市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强项目储备,集中实施一批改造,统筹解决城镇居民居住安全和住房困难问题。鼓励各区县探索“以旧换新”“发放购房券”和“现金救助”等模式,对愿意拆除C、D级危旧住房的群众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或面积优惠。

  七、举办元旦春节房地产交易展示活动

  按照“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群众受益”的原则,积极搭建交易平台,通过举办房交会、赴省外、市外推介等多种形式开展房屋促销活动。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组织开展团购活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引导房地产企业面向社会公众给予团购让利优惠。

  八、优化商品房预售管理

  进一步优化预售资金提取流程,合理增加监管资金拨付节点。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项目交付条件等综合确定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建安成本),超过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房地产企业自主提取使用。优化房地产企业预售监管资金保函置换业务办理流程。

  九、加大助企纾困力度

  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对国有、民营等各类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治理完善、信用良好的房地产企业。积极做好保交楼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向专项借款支持项目发放配套融资。推动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差异化比例缴存。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经批准后延期缴纳税款。

  十、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

  建立健全房屋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交易房源、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及时向交易当事人提供房源核验、房源发布、合同网签备案等便民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经纪服务费用。互联网平台不得强制要求加入平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统一的经纪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干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主决定收费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嫌实施垄断行为配合省上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从政府、部门和行业多角度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十一、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等各类保障住房筹集和建设,支持和鼓励通过改建、盘活存量房屋、购买新建商品房等方式筹集房源,采取“房票”等方式统一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

  十二、积极探索便利审批环节,减轻企业税负

  对建设体量超5万平方米的项目探索实行分期办理工程许可、分期验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小区内建造的产权属全体业主,或者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十三、积极提供配套融资支持

  加强政、企、银协作,综合考虑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存放银行、原开发贷款发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主融资银行等因素,协商确定配套融资主办行。对剩余货值销售回款可覆盖配套融资或已落实还款来源的项目,积极提供配套融资,采取灵活措施,应贷尽贷。对无法满足配套融资支持的项目,通过增补有效抵押物、增加增信措施、更换项目实施主体等方式提升获贷能力。贷款主体资格灭失或信用评级不足的项目,可由国有企业、优质民企或者项目建设方作为承贷主体,也可由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的方式获取配套融资。

  本《通知》政策措施自出台之日起执行。荣县、富顺县参照执行。

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

1571.9

  • 0.13%
  • -0.91%
日期指数环比同比
2023.011569.9-0.97%-0.14%
2022.121572.1-0.92%-0.11%
2022.111573.9-0.12%-1.08%
2022.101575.8-0.20%-1.01%
2022.091579.0-0.02%-0.87%
2022.081579.3-0.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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