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关于增加稳定居住就业入户事项的通知

其它类别 2024-11-28 09:53:07 来源:东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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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广东
  • 颁发时间:2024-11-27
  • 发文字号:东公〔2024〕989号
  • 发文机构:东莞市公安局
  • 实施日期:2024-11-27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其他相关

东莞市公安局关于增加稳定居住就业入户事项的通知

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积极施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在现行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政策中,增加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入户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条件

  在我市拥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成年非莞户籍人员,已在我市申报居住登记的,其本人或配偶可以申请入户我市,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父母(以下称“家属”)可以随迁。房屋产权人、购房人为未成年人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作为申请人,家属可以随迁。

  二、注意事项

  (一)拥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是指在我市已办理住宅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或者已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完成网签合同备案。

  (二)在我市申报居住登记,是指已在广东省“粤居码”系统或“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系统,或在我市“莞e申报”系统已申报居住登记。

  三、其他说明

  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入户的入户受理、审核审批以及监督管理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24〕13号)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27日起施行。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向市局治安巡警支队反映。

东莞市公安局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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