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07 09:05:37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为深入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的全覆盖决策部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要求,从2021年7月1日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就涉及工业和信息化领域6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采取调整审批层级、优化审批服务等改革方式推进落实,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全区范围内承接修改审批层级的“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以及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硫、磷、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该事项调整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直接审批。企业办理上述事项,可参照内政发〔2021〕4号及我厅事中事后监管方案(见附件)。
二、在全区范围内将“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范畴优化审批服务。通过简化审批材料、压减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等具体改革举措,进一步提升企业办理便利度。企业办理上述事项,可参照内政发〔2021〕4号及我厅事中事后监管方案(见附件)。
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强化日常监管。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通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公开结果。二是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作用,畅通线索举报渠道,避免出现“不批不管”的监管真空。三是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推进电子证照归集应用,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企业享受改革红利。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证照分离”改革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2022年1月5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证照分离”改革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区范围内“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提升市场主体准入便捷度。根据国家及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要求,自治区工信厅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等6项涉企经营许可改革事项,采取调整审批层级、优化审批服务等改革方式推进落实。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工信部监管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一)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改革举措:审批时限由45个工作日压减至30个工作日。
(四)监管措施:1.加强行政执法,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监管,开展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主管部门:民爆处
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一)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改革举措:1.取消了“从事配送业务的必须具备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特定的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辆”的要求;2.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
(四)监管措施:1.加强行政执法,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包括硝酸铵)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主管部门:民爆处
(六)其他事项:待工信部安全生产司将修改后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实施颁布后,我厅将对照规范年度报告相关内容,并严格执行销售许可年度报告制度。
三、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
(一)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三)改革举措: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8个工作日
(四)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主管部门:化学品工业处
四、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以及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硫、磷、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一)改革方式:调整审批层级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三)改革举措: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调整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直接审批。
(四)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并公开结果。2.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主管部门:化学品工业处
(六)其他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自治区监控化学品企业实际,我厅正在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实施细则》。
五、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一)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三)改革举措:不再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监管措施: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加强监管,对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进行《规范条件》符合性抽查。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利用平台信息监测食盐供应,及时解决市场食盐断供现象,保障食盐供给和质量安全。
(五)主管部门:消费品工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