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广州交易集团:
《深化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构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7日
深化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构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加快构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深化“放管服”改革,助力现代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出新出彩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关于信用建设有关部署,坚持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推动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充分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不断提升社会信用建设质量和水平。
(二)总体目标。到2023年底,信用监管政策制度体系较为完备,信用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显著增强,信用监管方式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得到充分应用,构建起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具有广州特色、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行信用告知承诺制。在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依法依规全面实施信用告知承诺制,制定信用承诺书规范格式,对申请人承诺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简化办理流程,促进简政便民利企。制定完善开展告知承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承诺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虚假承诺、违反承诺的,依法采取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等措施,并纳入信用记录。在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开展经营者准入前守法诚信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探索应用告知承诺制责任保险制度。
(二)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根据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完善企业法人、自然人等主体公共信用报告。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项目立项、财政资金补助、表彰奖励、公务员招录及调任、公共资源交易等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查询使用信用报告。鼓励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商引资、合同签订等活动中,查询使用公共信用报告和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防范风险隐患。引导企业在“信用广东”网自主打印特殊版本的公共信用报告,代替赴部门办理无违法违规证明。
(三)规范开展信用评价。对接国家公共信用评价标准,制定《广州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评分细则,建立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管理数据,完善市场监管、纳税、环境、消防、城市综合管理、建筑市场、公共资源交易、家政服务、农田建设项目等领域行业评价体系和标准。
(四)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健全信用评价结果与监管资源挂钩机制,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根据信用状况对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在“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中合理应用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依据企业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等实行靶向抽查、差异化监管。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检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行严格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效能。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特种设备、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依法依规实施严格监管。
(五)依法落实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省补充清单,制定市失信惩戒措施工作指引,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施惩戒。深化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一网通办”对接机制,实现严重失信惩戒对象发起、措施响应、结果反馈的闭环管理。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过程中,不得擅自增设惩戒措施或在法定惩戒标准之上加重惩戒。
(六)积极拓展“信易+”守信激励应用场景。深化“数字政府”改革成效,大力推进“信易贷”“信用+贸易通关”“信用+纳税”“信用+供电”等创新应用,更多惠及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通过数据脱敏、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加快公共信用产品与市场化产品融合,推进在金融、消费等领域市场化应用,降低交易成本。支持各区结合产业发展特色,应用大数据信息,积极拓展涉企“信用+工业园区”“信用+专业市场”“信用+商圈”等守信激励新模式。
(七)深化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加强信用状况监测分析,推进落实信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任务清单,加快建立完善失信问题治理长效机制。针对失信问题集中、高发领域,以及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恶意失信行为等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督促失信市场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完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海关失信企业”等失信名单主体治理退出机制。
(八)建立完善各领域信用修复机制。落实国家和省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多部门协同联动修复机制。探索细化明确行业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失信程度认定标准。健全企业破产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善意关怀,引导严重失信主体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消除不良影响,按照相关程序退出失信名单。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
(九)强化市场主体权益保障。推动修订《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完善信用信息数据归集、披露使用、信息安全、权益保障等制度措施,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建立失信信息公示告知机制,在作出认定失信行为的决定时向行政相对人普及信用公示、更新撤销、异议申诉、信用修复等政策规定。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严格履行认定程序。鼓励依法建立行业领域轻微偶发失信行为惩戒豁免清单。鼓励各区、各部门将信用知识宣讲纳入涉企政策培训重要内容,提升市场主体信用风险意识和信用管理能力。
(十)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开展日常监管、提供公共服务等过程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国家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基础上,定期发布公共信用信息数据资源目录,依法依规归集和公示公共信用信息。完善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机制,由信息提供单位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广州”网站补充资质认定、知识产权、商标注册、社会公益、政府采购等增信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做出承诺。
(十一)强化信用监管服务支撑。完善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治理和归集质量考核通报机制,确保主体唯一识别的公共信用代码覆盖率达到100%,提升公共信用信息标准化水平。加快推进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与各部门业务系统对接,不断优化完善信用监管应用支撑平台功能,逐步将严重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公共信用报告等嵌入日常监管和政务服务办事流程。加强“四管合一”智慧监管平台开发运用,有效整合各类监管信息,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监管协同机制。加快推动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工作机制,提升信用工作精细化管理能力。
(十二)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鼓励信用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修复培训、信息服务、信用评价、信用监管、信用调查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根据企业失信情节轻重在行业内实施相应约束措施。积极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会员企业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倡议等,引导本行业增强诚信经营意识。
三、实施安排
按照“优化提升一批、推进实施一批、探索开展一批”的原则,深化重点领域信用建设,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水平。
(一)优化提升一批。
在税务、建筑市场、消防安全、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贸易通关、公共资源交易等已经实施信用监管并取得明显成效的12个重点领域,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奖惩、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等制度措施,推动信用监管工作不断优化提升。
(二)推进实施一批。
在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社会组织管理、医疗卫生、文化旅游、园林绿化、城市综合管理等已经初步开展信用监管并取得一定成效,或工作方向、路径较为明确的22个重点领域,加快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行业监管机制,切实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探索开展一批。
在校外培训机构、统计、司法信用报告等尚未全面实施信用监管措施,我市可主动作为、率先开展的7个领域,要加快探索建立行业信用监管工作规范,争取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成果。
推进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工作安排见附件1。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提升信用监管能力作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放管服”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举措,高标准建立完善信用监管制度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和掌握信用监管工作推进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推进工作落实,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强化责任落实。市各有关部门要对照责任分工,按照时间节点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要求。各区政府要强化区级社会信用系统推进机制,制定细化落实措施,明确职责分工,抓好任务落实。相关任务完成情况将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内容,并视情况加大权重比例。
(三)推进试点示范。鼓励各区、各部门围绕信用承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守信激励等重点工作,加强与社会机构合作,积极开展试点创新,不断提高信用监管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四)做好宣传引导。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让市场主体充分了解并积极配合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措施实施。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及时总结和宣传报道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 推进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工作安排
2. 主要任务分工表
附件1
推进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工作安排
一、优化提升一批 |
序号 | 信用监管领域 | 主要工作要求 | 完成时限 | 责任单位 |
1 | 税务领域 | 1.完善纳税信用评价及结果运用制度。 2.健全纳税信用修复机制。 | 2022年12月底 | 广州市税务局 |
2 | 科研领域 | 1.全面实施科研项目全流程信用审查制度。 2.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 3.完善失信行为的记录与惩戒机制。 | 2022年12月底 | 市科技局 |
3 | 建筑市场领域 | 1.推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上线试运行,完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管理信息记录。探索将建筑市场从业人员的信息纳入记录范围。 2.探索指导行业协会开展信用评价中引入建设单位履约评价、行业协会综合评价。 | 2022年12月底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4 | 消防安全领域 | 1.贯彻落实《广东省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和省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工作规程,建立消防信用积分和信用分类监管机制。 2.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 3.建立健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平台(广州)”系统,建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积分管理制度。 | 2022年12月底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5 | 家政服务领域 | 1.依托广州市家政服务综合平台,完善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归集。 2.持续开展广州市家政“安心服务证”项目,组织实施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价。 3.持续开展广州市家政“安心服务证”项目,宣传推广安心服务证。 | 2022年12月底 | 市商务局、市妇联 |
6 | 生态环境领域 | 1.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调整,完善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及结果运用制度。 2.健全企业环境信用修复机制,加大信用修复的帮辅力度。 | 2022年12月底 | 市生态环境局 |
7 | 水利建设市场领域 | 1.完善水利建设市场诚信管理工作。 2.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公开、共享机制。 | 2022年12月底 | 市水务局 |
8 | 交通运输领域 | 1.完善道路客运、普通货运行业分类分级监管制度。 2.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诚信评价考核。 3.深化智能视频监控监管应用。 | 2022年12月底 | 市交通运输局 |
9 | 人力资源市场领域 | 按照省统一部署,推广使用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指标体系。 | 2023年12月底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10 | 贸易通关领域 | 1.深入开展企业调研,全力提升优质企业信用等级。 2.常态化抓好AEO(经认证的经营者)企业便利化措施落实工作,进一步发挥AEO外贸“主力军”作用。 | 2023年12月底 | 广州海关、黄埔海关 |
11 | 政府采购领域 | 1.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应用。 2.加强与省财政厅沟通协调,健全完善政府采购信用监管体系。 | 2022年12月底 | 市财政局、广州交易集团牵头,各部门配合 |
12 |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 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应用。 | 2022年12月底 |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州交易集团 |
二、推进实施一批 |
序号 | 信用监管领域 | 主要工作要求 | 完成时限 | 责任单位 |
1 | 产品质量领域 | 贯彻落实省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制度,依据企业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 | 2022年12月底 | 市市场监管局 |
2 | 食品安全领域 | 1.构建食品(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信用分类模型。 2.建立食品(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承诺制度。 | 2022年12月底 | 市市场监管局 |
3 | 药品监管领域 | 1.贯彻落实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信用评价较差的药品企业监督管理。 2.加快药品零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汇集和信息化建设,加强药品零售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重点监管。 | 2023年12月底 | 市市场监管局 |
4 | 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 | 依托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督促指导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安信用信息归集及信用等级试评价,将评价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结合,根据不同监管类别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 | 2022年12月底 | 市农业农村局 |
5 | 住房保障领域 | 建立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记录制度。 | 2023年12月底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6 | 劳动保障领域 | 开展企业异动智慧预警和用人单位诚信评价。 | 2022年12月底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7 | 养老服务领域 | 1.推动开发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功能,常态化归集养老服务机构违法失信信息,探索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2.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及时向平台推送行政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和发现问题等有关信息。 3.持续深化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开展养老服务领域联合督查。 | 2022年12月底 | 市民政局 |
8 | 电子商务领域 | 1.指导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加强诚信建设,结合重大线上促销活动加强诚信经营。 2.指导行业协会开展电商诚信建设活动,督导企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诚信经营。 3.推动出台《直播电商营销与售后服务规范》地方标准。 | 2022年12月底 | 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
9 | 医药招采领域 | 1.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企业的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制度。 2.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对存在信用等问题企业加强监管。 | 2022年12月底 | 市医保局、广州交易集团 |
10 | 社会组织管理领域 | 1.动态管理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常态化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组织监管。 2.开展社会组织社会诚信宣传活动,健全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机制,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 2022年12月底 |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
11 | 医疗卫生领域 | 1.严格贯彻执行《广东省卫生健康信用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切实加强卫生健康信用监管。 2.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粤卫规〔2022〕1号)要求,组织各区卫健局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工作。 | 2022年12月底 | 市卫生健康委 |
12 | 文化旅游领域 | 建立广州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标准与评定规范。 | 2022年12月底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13 | 知识产权领域 | 1.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 2.完善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体系。 | 2022年12月底 | 市市场监管局 |
14 | 招标投标领域 | 推进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管理。 | 2022年12月底 | 市发展改革委 |
15 | 道路交通安全领域 | 1.配合省公安厅制定道路交通安全信用管理办法,积极推行试行工作。 2.配合省公安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信用信息系统的调研、开发和应用工作。 | 2022年12月底 | 市公安局 |
16 | 信用服务领域 | 1.落实《广东信用服务业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细则。 2.在省统一部署下,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失信专项治理。 | 2023年12月底 | 市发展改革委 |
17 | 托育服务领域 | 制定广州市托育服务机构信用监管措施。 | 2022年12月底 | 市卫生健康委 |
18 | 地方金融领域 | 探索建立地方金融组织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信用档案。 | 2023年12月底 |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
19 | 特种设备领域 | 1.构建特种设备安全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2.建立各部门联动的特种设备安全信用监管机制。 | 2023年12月底 | 市市场监管局 |
20 | 粮食企业领域 | 督促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引导粮食企业在办理粮食收购备案等相关业务时,开展经营者准入前守法诚信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 | 2022年12月底 | 市发展改革委 |
21 | 园林绿化领域 | 开展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加强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监管。 | 2023年12月底 | 市林业园林局 |
22 | 城市综合管理领域 | 1.加大对城市管理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力度,实施《广州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分级使用管理办法》。 2.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及重点公共领域的信用监管,持续落实《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对建废运输企业进行诚信综合评价。 | 2023年12月底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三、探索推进一批 |
序号 | 信用监管领域 | 主要工作要求 | 完成时限 | 责任单位 |
1 | 校外培训机构领域 | 1.完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建立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2.落实部门信息共享,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约束措施。 | 2022年12月底 | 市教育局牵头,市科技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 |
2 |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领域 | 健全完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监管机制,加强行业规范管理。 | 2023年12月底 | 市交通运输局 |
3 | 统计领域 | 1.建立统计信用告知全覆盖机制。 2.积极探索统计诚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 3.依法认定、公示、指导修复统计失信信息。 | 2023年12月底 | 市统计局 |
4 | 司法信用报告领域 | 进一步探索司法信用报告分级分类适用方式,有效锁定适用范围,精准发送司法信用报告,推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 2022年12月底 | 广州互联网法院 |
5 | 住房租赁从业人员领域 | 探索建立住房租赁企业法定代表人、店长(经理)等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档案。 | 2023年12月底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6 | 地震安全性评价领域 | 制定《广州地震安全性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 2022年12月底 | 市应急管理局 |
7 | 水土保持 | 落实审批事项事中事后全链条严格监管,严格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 | 2022年12月底 | 市水务局 |
附件2
主要任务分工表
序号 | 工作内容 | 责任部门 |
1 | 一、全面推行信用告知承诺制 | 在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依法依规全面实施信用告知承诺制,制定信用承诺书规范格式,对申请人承诺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简化办理流程,促进简政便民利企。 |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
2 | 制定完善开展告知承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
3 | 建立承诺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虚假承诺、违反承诺的,依法采取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等措施,并纳入信用记录。 |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
4 | 在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开展经营者准入前守法诚信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 |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
5 | 探索应用告知承诺制责任保险制度。 |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
6 | 二、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 | 根据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完善企业法人、自然人等主体公共信用报告。 |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7 | 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项目立项、财政资金补助、表彰奖励、公务员招录及调任、公共资源交易等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查询使用信用报告。 |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
8 | 鼓励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商引资、合同签订等活动中,查询使用公共信用报告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防范风险隐患。 |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
9 | 引导企业在“信用广东”网自主打印特殊版本的公共信用报告,代替赴部门办理无违法违规证明。 |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
10 | 三、规范开展信用评价 | 对接国家公共信用评价标准,制定《广州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评分细则,建立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11 | 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管理数据,完善市场监管、纳税、环境、消防、城市综合管理、建筑市场、公共资源交易、家政服务、农田建设项目等领域行业评价体系和标准。 | 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商务局、市妇联、广州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广州交易集团 |
12 | 四、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 健全信用评价结果与监管资源挂钩机制,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根据信用状况对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 |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
13 | 在“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中合理应用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依据企业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等实行靶向抽查、差异化监管。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检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行严格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 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14 | 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特种设备、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依法依规实施严格监管。 | 各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 |
15 | 五、依法落实失信惩戒措施 | 落实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省补充清单,制定市失信惩戒措施工作指引,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施惩戒。 |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16 | 深化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一网通办”对接机制,实现严重失信惩戒对象发起、措施响应、结果反馈的闭环管理。 |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17 | 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过程中,不得擅自增设惩戒措施或在法定惩戒标准之上加重惩戒。 |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
18 | 六、积极拓展“信易+”守信激励应用场景 | 深化“数字政府”改革成效,大力推进“信易贷”“信用+贸易通关”“信用+纳税”“信用+供电”等创新应用,更多惠及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 | 市发展改革委、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广州市税务局、广州供电局 |
19 | 通过数据脱敏、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加快公共信用产品与市场化产品融合,推进在金融、消费等领域市场化应用,降低交易成本。 |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20 | 支持各区结合产业发展特色,应用大数据信息,积极拓展涉企“信用+工业园区”“信用+专业市场”“信用+商圈”等守信激励新模式。 | 各区政府 |
21 | 七、深化失信问题专项治理 | 加强信用状况监测分析,推进落实信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任务清单,加快建立完善失信问题治理长效机制。针对失信问题集中、高发领域,以及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恶意失信行为等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督促失信市场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 |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22 | 完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海关失信企业”等失信名单主体治理退出机制。 | 市法院、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广州市税务局 |
23 | 八、建立完善各领域信用修复机制 | 落实国家和省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多部门协同联动修复机制。 |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24 | 探索细化明确行业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失信程度认定标准。 | 各有关部门 |
25 | 健全企业破产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 | 市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26 | 加强对市场主体善意关怀,引导严重失信主体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消除不良影响,按照相关程序退出失信名单。 | 市法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广州市税务局 |
27 | 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 | 各有关部门 |
28 | 九、强化市场主体权益保障 | 推动修订《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完善信用信息数据归集、披露使用、信息安全、权益保障等制度措施,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司法局 |
29 | 建立失信信息公示告知机制,在作出认定失信行为的决定时向行政相对人普及信用公示、异议申诉、信用修复等政策规定。 |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
30 | 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严格履行认定程序。 | 各有关部门 |
31 | 鼓励依法建立行业领域轻微偶发失信行为惩戒豁免清单。 | 各有关部门 |
32 | 鼓励各区、各部门将信用知识宣讲纳入涉企政策培训重要内容,提升市场主体信用风险意识和信用管理能力。 |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
33 | 十、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 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开展日常监管、提供公共服务等过程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
34 | 在国家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基础上,定期发布公共信用信息数据资源目录,依法依规归集和公示公共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机制,由信息提供单位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 |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35 | 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广州”网站补充资质认定、知识产权、商标注册、社会公益、政府采购等增信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做出承诺。 |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36 | 十一、强化信用监管服务支撑 | 完善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治理和归集质量考核通报机制,确保主体唯一识别的公共信用代码覆盖率达到100%,提升公共信用信息标准化水平。 |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37 | 加快推进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与各部门业务系统对接,不断优化完善信用监管应用支撑平台功能,逐步将严重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公共信用报告等嵌入日常监管和政务服务办事流程。 |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38 | 加强“四管合一”智慧监管平台开发运用,有效整合各类监管信息,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监管协同机制。 |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39 | 加快推动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工作机制,提升信用工作精细化管理能力。 |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 |
40 | 十二、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 | 鼓励信用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修复培训、信息服务、信用评价、信用监管、信用调查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 |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
41 | 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根据企业失信情节轻重在行业内实施相应约束措施。 |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
42 | 积极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会员企业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倡议等,引导本行业增强诚信经营意识。 |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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