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

2023-03-07 11:46:20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扫描二维码分享
  • 城市:内蒙古
  • 颁发时间:2023-03-02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信用相关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厅、统计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有关处室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自治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抽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督导本系统基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确保抽查计划按时、保质完成。

  二、“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示,确需增加和调整抽查计划的,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三、各盟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根据本地区实际对抽查计划进行细化和补充,能联尽联,统筹制定本地区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四、各部门要按照DB15/T 2463-2021《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规范》,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协同监管平台开展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完成检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协同监管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向社会公示。

  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定期调度通报自治区各部门和各盟市年度抽查计划完成情况。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内蒙古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

“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组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3年2月28日

专 题
返回顶部
扫描二维码分享
返回顶部
{"code": 200, "msg": "u5df2u7ecfu4e0au4f20u8fc7uff0cu4e0du8981u91cdu590du53d1u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