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试行)

2011-04-22 13: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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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广东
  • 颁发时间:2010-05-22
  • 发文字号:穗住保〔2010〕65号
  • 发文机构: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 实施日期:2010-05-22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住房保障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小区规范管理,健全、完善保障性住房后续监管长效机制,提高小区服务管理水平,创造文明、卫生、安全、和谐的保障性住房小区,经市政府同意,保障性住房小区试行管理扣分制,现将《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保障性住房小区全体住户的公共利益,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日常管理,规范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的居住行为,创造文明、卫生、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性住房小区内住户的居住安全、环境卫生和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包括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住户。

 

  第三条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保障性住房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实施本办法。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在保障性住房小区设立"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派驻小区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派驻中心),负责本办法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派驻中心对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的具体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处理,也可以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承担调查取证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五条对危害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居住安全、破坏小区环境卫生和违规使用房屋等方面的不当行为实行扣分制。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在小区内出现以下违规行为时,依照本办法进行扣分:

 

  (一)轻微违规行为,共10项,每项每次扣2分

 

  1.在公众场所随地便溺或携带的动物随处便溺不及时清理,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2.夜间制造噪音,引起他人投诉获有关政府机构受理的。

 

  3.在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物品。

 

  4.在户外焚烧纸钱、元宝、柴火或燃点香烛不及时清理的。

 

  5.占用小区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6.擅自接用公共绿化和消防水源。

 

  7.在天台、平台搭棚,围蔽、占用公共场所。

 

  8.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9.占用梯间平台、天台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杂物、废旧物品等。

 

  10.乱摆、乱停、乱放机动车辆、单车、残疾车等车辆,阻碍消防通道。

 

  (二)较严重违规行为,共4项,每项每次扣4分

 

  1.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2.在室内或公共场所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3.在室内存放大量垃圾、废品及其他物品,严重影响他人生活。

 

  4.人为损坏污水管导致污水渗漏,影响他人生活或公共环境卫生。

 

  (三)严重违规行为,共5项,每项每次扣6分

 

  1.无正当理由拒绝住房保障管理人员开展入户调查及房屋维修工作。

 

  2.故意损坏、盗窃小区公共消防设施、水电设施、通讯设施等公共财物。

 

  3.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租户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不含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未满6个月的。

 

  4.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租户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不含3个月)的。

 

  5.高空抛掷物件。

 

  (四)非常严重违规行为,共7项,每项每次扣20分,

 

  1.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2.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的。

 

  3.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租户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4.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租户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3个月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经济适用住房6个月以上的。

 

  6.拆迁安置房租户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6个月以上的。

 

  7.擅自对租住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功能及使用性质的。

 

  第七条轻微违规行为项目为预先警示才扣分的项目,较严重、严重及非常严重违规行为项目为即时扣分项目。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出现轻微违规行为,经调查取证核实后,派驻中心向违规住户发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劝告书》,劝导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不即时扣分。经劝导后再次出现违规行为的,派驻中心向违规住户发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警示书》,警示违规住户纠正违规行为,否则将实行扣分。如住户拒不改正第三次违规的,将依照本办法扣分。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出现较严重、严重或非常严重违规行为,经调查取证核实后,派驻中心将即时记录在案,即时扣分。

 

  派驻中心向被扣分对象及其成年家庭成员发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通知书》,共同督促违规成员纠正不良行为,培养良好的保障性住房小区行为规范。

 

  第八条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所扣分数累计达15分或有效期内累计扣分达到3次,派驻中心向该住户家庭发出警示信,列出该户家庭及其成员的违规行为及所扣分数,严厉提醒该住户家庭累计更多分数带来的后果。

 

  第九条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同时出现多项违规行为时,对其中分数最高的项目进行扣分,并责令立即纠正其他违规行为,如不纠正,对不纠正的项目进行扣分。

 

  第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作出违规行为的,经核实后不予扣分,派驻中心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一条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以首次违规时间起算,每两年为计算周期,满两年扣分清零。有效期内,所扣分数不因住户成员变化、户主变更等情况而注销。有效期内,住户因故调整房屋的,其记录在原租住房屋的分数将同时转移到调整后的房屋。

 

  第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作出非常严重违规行为的,承租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将依租赁合同终止与租户的房屋租赁关系;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将依购买合同约定要求其退还所购买的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条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作出除非常严重违规行为外的其他违规行为,如累计被扣分数两年内达到20分,将依合同约定追究责任,拒绝承担责任的,将依合同约定收回所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十四条依合同约定被收回保障性住房的住户,须于6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交出房屋。住户退还所购买的保障性住房,退回房价款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

 

  第十五条因作出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在两年内被扣满20分而被收回房屋的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家庭,1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因违反非常严重违规行为而被收回房屋的,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被收回房屋的家庭,如有需要,可向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申请租住临时中转房屋,临时中转房屋租金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在临时中转房屋住满1年后,按规定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再行申请。

 

  第十六条派驻中心每季度定期在小区广告栏或咨询中心公布小区内各住户的扣分情况及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应当积极配合派驻中心管理人员或受委托的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取证和处理工作。违规住户违抗或不配合取证和处理等工作的,情节轻微的,加倍扣分;侮辱、殴打调查取证人员,或以暴力、胁迫等方法阻挠调查取证工作,情节严重的,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或要求退回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条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拒绝依照本办法规定交还房屋的,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可根据房屋合同约定条款要求收回房屋;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坚持拒绝交还房屋的,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清退。

 

  第十九条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实施本办法取得良好成效的小区、集体以及家庭(个人)分别给予奖励:

 

  (一)每两年评选一次保障性住房文明小区,由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给予5000元奖励,奖金由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领取,专款用于举办小区文体、公益活动等。

 

  (二)每两年向期间未被扣分的楼宇住户集体颁发奖状,并给予该楼宇住户集体1000元奖励。

 

  (三)每两年向期间未被扣分的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在小区内张榜公告予以表扬。

 

  (四)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主动协助派驻中心维护小区文明、卫生、安全,协助开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等工作,积极投诉和举报违规行为且投诉、举报事项属实的,给予举报者50~200元不等的奖励。

 

  第二十条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对派驻中心管理人员的处理如有不满,可以向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申诉。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函告申诉人。

 

  第二十一条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所作的扣分处理,仅代表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违规行为的处理,不代替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对违规行为相关责任的追究。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轻微违规行为、较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违规行为和非常严重违规行为是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款列出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个月后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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